洛环审〔2024〕15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洛 (略) 陶瓷基板用氮化硅粉体制备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洛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5)委托 (略) 编制的《洛 (略) 陶瓷基板用氮化硅粉体制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孟津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华阳园区中硅高科现有厂区内,在氮化硅项目(一期)合成车间南侧建设陶瓷基板用氮化硅粉体制备项目。项目新建主体工程包括液氨精制、氨解反应、过滤洗涤、干燥等生产设施,煅烧车间新建1条辊道窑,同时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罐区、产品库及制冷站等辅助设施,供水、供电、供气及办公生活等公辅设施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为*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生产工艺产生的含氨、*苯废气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冷凝、尾气回收装置(深冷)、尾气处理装置(两级水吸收塔+三级硫酸吸收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苯回收装置等)净化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1#)排放;硅亚胺气力输送废气收集后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1#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进入尾气处理装置(直接引入硫酸吸收塔)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1#)排放;氨水储罐呼吸废气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尾气处理装置(直接引入其两级水吸收塔单元)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1#)排放;*苯储罐废气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尾气处理装置(直接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由32m高排气筒(1#)排放;
氮化硅成品输送、粉碎及包装废气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2#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2#)排放;
氯化铵、硫酸铵包装废气分别依托氮化硅项目(一期)3#、4#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3#)排放。
上述污染物(氨、*苯、颗粒物、NOx)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要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对各种废水分类进行处理。
项目硫酸铵蒸发结晶冷凝水、车间地面冲洗水经氮化硅项目(一期)“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与原水预处理树脂再生废水依托一期工程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本项目外排废水(净循环水系统排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厂区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溶解性总固体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2要求,氯化物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 A级限值要求,经园 (略) 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全厂危险废物处置台账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合法合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应急、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47吨/年、非*烷总烃0.042t/a、氮氧化物0.058吨/年、COD 0.062吨/年、氨氮0.0051吨/年。新增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从已拆除河南省 (略) 有限公司*吨合成氨项目中予以倍量调配;新增非*烷总烃污染物排放量从 (略) 工业VOCs 治理项目(电泳漆)减排中予以倍量调配;新增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从已关停的位于洛龙科技园的多晶硅生产线减排量中予以等量调配;新增COD污染物排放量从已关停的位于洛龙科技园的多晶硅生产线减排量中予以等量调配;新增氨氮污染物排放量从 (略) 扩建项目减排量中予以等量调配。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园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孟津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8月20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应急保障中心、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孟津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 (略) 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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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