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 (略) (略)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4年9月18日10:00至2024年9月19日10:00(延时的除外) (略) (略) (http://**)对五菱牌小型 (略) 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五菱牌小型汽车。
二、标的物详情:该拍卖标的为五菱牌汽车,现 (略) (略) (略) 停车场,该车辆品牌为五菱牌、车系为宏光、2010款、1.2手动6432K、实用版7座;车牌号:桂FJI368,上牌时间为不详,仪表显示里程:不详;车身颜色:金色;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ZWADAGA9D*;违章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该车辆违章信息和车辆保险暂不明确,详情请买受人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查询。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车辆 (略) (略) 停车场,因被执行人个人原因,无法提供车辆钥匙,上述车辆无车钥匙并且无法启动,运行维护保养信息不详,已行驶里程不详,无法判断各项电子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三、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9月18日10:00至2024年9月19日10:00(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3200元人民币
保证金:320元人民币
增价幅度:32元人民币
四、拍品咨询和看样: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同伦 (略) 400-*。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一日的工作日接受咨询,拍品咨询电话:同伦 (略) 400-*。
五、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六、该案由拍辅机构同伦 (略) 负责拍卖,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及成交前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 (略) 无关。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捆绑提供,买 (略) 投诉。投诉地址: (略) (略) 执行局,电话:0771-* 。
七、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 (略) 账户( (略) 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 (略) 拍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 (略) 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 (略) (略) 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十一、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拍卖竞 (略) (略) 将冻 (略) 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 (略) 络竞价结束后15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账号:**-245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 (略) 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 (略) 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400-*
联系人:同伦 (略)
法院咨询电话:0771-*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略) (略) 3 (略) (略)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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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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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 (略) 络司法拍卖行为, (略) 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 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 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