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东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石排镇石排福隆工业四路 3 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石排镇石排福隆工业四路3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57"52.404",北纬:23°4"38.045",占地面积为1100m2,建筑面积为1100m2,总投资12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拖把底部垫片和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拖把底部垫片29.7吨/年,塑胶配件13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 废气:项目在烘烤、注塑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项目拟将烘烤、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其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管道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则经收集处理后,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有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混料、破碎投料产生少量的粉尘,加强车间密闭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四周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3-06-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