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地〔2023〕63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
闽江富屯溪流域防洪提升工程光泽
段一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将闽江富屯溪流域防洪提升工程光泽段一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鸾凤乡武林村、鸾凤乡上屯村、崇仁乡崇仁村、寨里镇儒州村、司前乡司前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鸾凤乡武林村集体土地面积0.2238公顷,其中:水浇地0.1401公顷;农村道路0.0023公顷;田坎0.0214公顷;建设用地0.06公顷。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鸾凤乡上屯村集体土地面积3.4179公顷,其中:水田1.4368公顷;水浇地0.1105公顷;旱地0.2059公顷;其他园地0.9099公顷;草地0.5634公顷;沟渠0.0218公顷;农村道路0.0174公顷;田坎0.0824公顷;建设用地0.0663公顷,未利用地0.0035公顷。拟征收土地中2.6849公顷未承包到户,0.733公顷土地涉及35户村民。
拟征收崇仁乡崇仁村集体土地面积0.3491公顷,其中:水田0.1567公顷;其他园地0.0048公顷;沟渠0.0089公顷;农村道路0.159公顷;田坎0.0197公顷。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寨里镇儒州村集体土地面积0.7562公顷,其中:水田0.3846公顷;旱地0.0857公顷;其他园地0.1874公顷;草地0.0234公顷;沟渠0.0039公顷;农村道路0.0712公顷。拟征收土地中0.3763公顷未承包到户,0.3799公顷土地涉及19户村民。
拟征收司前乡司前村集体土地面积1.3787公顷,其中:水田0.1454公顷;旱地0.1297公顷;其他园地0.324公顷;草地0.3625公顷;沟渠0.0285公顷;农村道路0.0206公顷;田坎0.0219公顷;建设用地0.2公顷;未利用地0.1461公顷。拟征收土地中1.2276公顷未承包到户,0.1511公顷土地涉及11户村民。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闽江富屯溪流域防洪提升工程光泽段一期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防洪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光政综〔2023〕1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按光泽县征地区片划分:
鸾凤乡武林村属区片Ⅰ类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18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4,建设用地0.24,未利用地0.06;
鸾凤乡上屯村、崇仁村属区片Ⅱ类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5.8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4,建设用地0.24,未利用地0.06;
寨里镇儒州村、司前乡司前村属区片Ⅲ类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0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4,建设用地0.24,未利用地0.06;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地面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光政综〔2022〕37号)执行。土地征收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由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0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7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南政综〔2008〕213号、闽政办〔2011〕12号、闽人社函〔2013〕 (略) 市有关部门关于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农业人口,符合文件规定的允许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保障办法:
1.符合保障条件且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民,由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按本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以县民政局统计数据为准)。
2.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有建立个账的,年满60周岁时月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不愿意建立个账的,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保障金待遇。
3.被征地农民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助与个人共同筹资的办法。政府补助不超过15年,月补助标准为:政府补助金额(13000元)/180。
4.县财政局设立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暂存预留足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将资金到账凭证报送县人社局审查,政府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规定,一般建设项目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3万元,省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1.8万元。预留资金以划拨方式到指定财政专户,由用地单位承担。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