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 (略) :
社会信用代码:*57Y
地址: (略) 渭 (略) 三五三零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2024年2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接上级交办“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问题清单中关于渭城区陕西宏 (略) 存在问题:1.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骨料仓作业时,现场存在多处破损情况,骨料场鱼骨线顶部,存在长度约30米、宽度20公分的空隙2处,骨仓侧门未关闭;混凝土搅拌站厂房西侧墙面有1㎡破损。2.其他环境问题。危废间危废贮存墙面有破损,存在雨天漏水风险。3.台账记录不规范。未提供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记录。”
2024年2月27日,渭城分局对陕西宏 (略) 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下发整改通知。
2024年2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郭本峰(执法证号:*)、杨薇(执法证号:*)、王鑫(执法证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正常运行。骨料场鱼骨线顶部存在长度约30米、宽度20公分的空隙2处;骨仓侧门已关闭;混凝土搅拌站厂房西侧墙面有1㎡破损;危废间有一U型立柱直通房顶,存在空隙,该空隙未通往屋外,不存在漏雨风险;有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记录。2024年3月5日渭城 (略) 生产经理屈潘峰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经调查,该公司的骨料场鱼骨线顶部出现空隙是因仓体使用功能的自然衰减,是仓体结构的自然变形,不是人为原因形成的;骨仓侧门未关闭,门是因自然损害无法关闭;混凝土搅拌站厂房西侧墙面有1㎡破损,破损是日久风化的自然损害。上述行为企业无任何主观故意,无任何的人为损害或故意开启,且帮扶组指出后,企业第一时间积极整改上述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7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问题清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 (略) 物料堆场涉嫌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3、现场取证照片两张(制作时间: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该公司物料堆场涉嫌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 (略) 的设施破损均属于客观原因形成的。
5、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Y)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6、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7、现场勘查方位图及厂区平面图各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该公司点位及违法行为发生具体位置。
8、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三张。(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9、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王鑫)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 (略) 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