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水函〔2022〕211号
四川涪江 (略) :
你公司提交的《遂宁高新区大宗物资集散分拨中心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四川 (略) 于2022年9月8日对《报告书》组织开展了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经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遂宁高新区大宗物资集散分拨中心项目(一期)位于遂宁高新区(E105°35′5.08″,N30°27′11.80″),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属点型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27.17hm2,均为永久占地,建设内容包括:大宗物资交易区、智能仓储区、加工及打包区、一般仓储区、冷冻库、气调库等部分。项目挖方24.53万m3(含表土剥离1.96万m3),填方总计24.53万m3(含表土回覆1.96万m3)。本项目总投资92847.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3164.52万元。项目计划2022年10月开工建设,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该项目《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该项目《报告书》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三)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该项目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合理,防治分区划分基本可行,同意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
(五)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监测方法基本可行。
(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373.47万元,主体已列水土保持工程投资969.26万元,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404.2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35.321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2%。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二)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发至指定邮箱(*@*63.com)。拒不缴纳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三)项目建设期间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管理,项目开工前向我局报送监测实施方案,于每季度月初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63.com),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时,如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同步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该项目投产使用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我局备案。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水利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