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略) :
《贵 (略) 年产6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4- *** -04-01- *** ),项目位于贵港覃塘产业园东龙木材加工区, (略) 地理坐标东经109°27′ *** ″,北纬23°18′ *** ″。生产规模:年产5万立方米胶合板,配套年产3000吨的脲醛树脂胶生产线,胶水自用不外售。主体工程包括生产车间、制胶车间;辅助工程包括办公楼、宿舍楼、锅炉房;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工程(设1台8t/h生物质蒸汽锅炉供热);环保工程包括锅炉废气除尘系统、有 (略) 理系统、工 (略) 理系统、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6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园区规划,已取得贵港市覃塘区 (略) 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涂胶、热压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三级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 *** 醛、非 *** 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制胶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集中抽吸至冷凝+喷淋+活性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 *** 醛、氨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5)表4中氨基树脂排放要求,非 *** 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5) (略) 有合成树脂排放要求。
3.锯边等产尘工序废气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4.项目设一台8t/h的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湿式 (略) 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5.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2019)要求。厂区内非 *** 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2019)表A. (略) 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 *** 醛、非 *** 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略) 区排水系统,厂区内分别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应急池。
1.制胶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制胶生产线喷 (略) 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制胶生产线充当原料,不外排。
2. (略) 理厂运营前,初期雨水经 (略) 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 (略) 理厂运营后,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 (略) (略) 理,不外排。
3.软水制备废水及锅 (略) 区绿化或洒水降尘,不外排。
4. (略) 理厂运营前,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用作周边林地施肥; (略) 理厂运营后,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 (略) (略) 理。
5. (略) 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 (略) 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 (略) 置措施。
1.废胶渣、废活性炭、沾有废胶渣的废手套或抹布、废矿物油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 (略) 理资质 (略) 置。
2.原辅材料的废包装统一收集后交回生产商回收利用。
3.废木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不得作为锅炉燃料使用;锅炉灰渣、除尘渣外运给当地农民做农家肥使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区四周绿化建设, (略) 界噪声达到《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生产胶水为配套贵 (略) 年产6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使用,不允许外售。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 (略) 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略) (略)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略) 公告201 (略) )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略) )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 (略) 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 (略) 备案并函告当地生 (略) 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贵港市覃 (略) ,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 (略) 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 (略) 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 (略) 。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 (略)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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