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第十一条等规定,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依法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国家税 (略) 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69号)的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请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如存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情况,请如实填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出租情况申报表》并在2024年5月30 (略) 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进行申报。如有瞒报、漏报情况一经核实将追缴其所欠款项,涉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 朱大鹏
联系电话:0412-*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