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等相关要求,全旗落实了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和淤地坝防汛三个责任人,现将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水库大坝安全是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主要包括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兼巡查责任人),责任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大坝责任人履职行为的通知》(内水运管﹝2020﹞27号)要求,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
淤地坝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要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 (略) 淤地坝安全运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府发电〔2019〕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
各镇、各企业水库管理单位、淤地坝管理单位要按照《 (略) 水利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及淤地坝堤防浮桥三个责任人、水闸穿堤涵闸两个责任人名单的通知》(鄂水发〔2023〕33号)文件要求,在大坝明显位置设立责任牌,公示水库、淤地坝基本情况和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原责任人工作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