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62号
关于沙深1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沙深1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黄家庄村西北52.7km。项目新钻沙深1勘探井1口,井场长158m、宽150m,井设计钻深8080m,采用四开制井身结构,一开、二开段采用优质水基钻井液钻井,三开、四开段采用合成基钻井液(即油基钻井液),完钻后进行试油,获取有关技术参数。项目占地面积*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钻后及公用工程,钻井期90天,试油期20天。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该项目已通过我局第十七次联审会审议,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占地合理规划,避开野生植被及保护植物较丰富的区域,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过程实施“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燃料燃烧废气及伴生气放空燃烧废气。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高品质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间对车 (略) 面实施洒水抑尘;试油期伴生气经过液气分离后通过放喷池点火排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烷总烃参照执行《*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钻井废水全部输送至泥浆不落地泥浆槽中循环利用,完井后废水运至春风一号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试油废水及压裂反排液暂存于井场生产废水方罐,定期通过罐车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春风油田春风一号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经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22)中水质主要控制指标要求后回注地层,严禁直接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内,定期拉运至中石化新疆新春 (略) 管理一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站内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井场设钻井液不落地设备,水基钻井岩屑、油基钻井岩屑采用同一套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分离出的水基钻井岩屑暂存于岩屑储存罐,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综合利用;分离出的油基钻井岩屑进入油基岩屑专用方罐后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结束后产生的沾油废防渗材料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暂存点,交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