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 (略) 江区农房建设规划
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关于贯彻落实乡村 (略) 战略做好 * 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 * 号)要求,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 (略) 建设规划管控,依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订)、《中 (略) 关于抓好“ * 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 * 〕1号)、《关于进 * 步 (略) 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 〕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 年)、《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桂建发〔 *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略) 政区划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略) 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 (略) 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 * 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 (略) 规划管理, (略) 《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 * 书 * 证”)许可制度。
第 * 章农房用地管控
第 * 条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 (略) 。
( * )已编制“多规合 * ”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
( *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可依据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自 (略) 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略) 区(市)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各街道、乡镇建房需求,分街道、乡镇下达年度农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 * )禁止在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农房。
( * )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 (略) 、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农房规划管控
第 * 条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必须符合“ * 户 * 宅”等建房条件。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 (略) 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镇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
第 (略) 称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分户前户口册,实行如下认定:
( * )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 * 户;
( * )有 * 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 * 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 (略) 自行协商确定。
第 * 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 :
( * )无房户;
( * )现有房屋(宅基地) (略) 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 * )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 * )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 * )《 (略) 江区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不予批准:
( * )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 * )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 *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 * 户 (略) 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 (略) 的;
( * )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 (略) 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 * )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 * )违法占地或 (略) 理到位的;
( * )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 (略)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 (略) 壮族自 (略) 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略) 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第十 * 条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 (略) 面积。
第十 * 条根据下列原则,按要求对 (略) 控制:
( * ) (略) 的区域, (略) 农房建设;
( * )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或新村居 (略) 农房建设的,必须坚持统 * 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 * )重点乡镇( (略) 镇、 * * 镇)主要道路两侧,特别是主要旅游路线道路两侧旧村庄的农房改建、扩建、重建, (略) 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确保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十 * 条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农房建设非公寓式的住宅不超过4层,各层层高均不得超过4.4米,总层高不得高于 * 米(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屋顶按照农房样板房 (略) 。
第十 * 条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通风和 (略) 间距要求,农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按照 (略) :
( * )新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9米;
( * )改建、扩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 * 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农房。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 (略) 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高速铁路为 * 米,其他铁路为 * 米。
第十 * 条沿穿越村庄、城镇的 (略) 农房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 * )兰海高速、汕昆高速等高速: * 米及以上;
( * )国道: * 米及以上
( * )省道: * 米及以上;
( * )县道: * 米及以上;
( * )乡道:5米及以上。
第十 * 条对农房建设, (略) (略) 门有权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略) 占地面积和 (略) 调整。
第十 * 条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农房风貌管控
第 * 十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相关乡村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第 * 十 * 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村庄规划或村庄风貌导则管控要求。
第 * 十 * 条农房建筑要求成排成列有规律排列,风格原则上采用以浅色系为主的灰顶白墙,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相协调。
第 * 十 * 条 * * 镇、拔贡镇等水系两岸的农房建设应该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规划控制要求。
第 * 十 * 条传统历史村落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历史村落规划控制要求。
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第 * 十 * 条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 (略) 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 (略) 整治改造。
第 * 十 * 条禁止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 (略) 洪泄洪通道等灾害危险区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 * (略) (略) 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 (略) 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 (略) 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 (略) 安全性评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水利、林业、 (略) (略) 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凡属下列情况之 * 者,均属违法建设:
( * ) (略) 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 (略) 、搭棚的;
( * )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 * )未 (略) (略) (略) 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 * )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
第 * 十 * 条对违法建设, (略) (略) 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略) 门采取 (略) 等措施予以制止。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 * 十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略) (略) 门按照下 (略) 罚:
( * )对下列严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1. (略) 镇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 (略) 镇交通的;
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
3. (略) 镇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
4.侵占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
5.侵占基本农田的;
7. (略) 镇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
8. (略) 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 (略) 镇规划的;
9.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的。
( * )对国土空间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 (略) 以每平方米 * — * 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 * %罚款;
( * )对国土空间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 * %处以罚款。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 (略) (略) 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 (略) 在地方人民政府可 (略) 门强制拆除。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 (略) 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 * — * %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 * %的罚款。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 * %的罚款。
第 * (略) (略) 门管理检查 (略) 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略) (略) 门视 (略) 以 * — * 元罚款。 (略) (略) 门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 (略) 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上缴本级财政。
第 * 十 * (略)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略) 罚通知书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略) 政机关的上 *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 * 日 (略) 起诉。当事人也 (略) 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 日内,直 (略) 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略) 处罚决定的, (略) (略) 政机关 (略) (略) 。
第 * (略)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 * 十 * 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办法之前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 *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 十 * 条本办法的农房用地管控条例由 (略) 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条例由 (略) 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房安全质量管控条例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办法自发 (略) (试行期为两年)。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联 (略) 江 (略) 覃柳霞,联系电话: *** ,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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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 (略) 江区农房建设规划
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关于贯彻落实乡村 (略) 战略做好 * 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通知》(桂自然资办〔 * 号)要求,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 (略) 建设规划管控,依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年修订)、《中 (略) 关于抓好“ * 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 * 〕1号)、《关于进 * 步 (略) 管理的通知》(中农发〔 * 〕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 年)、《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桂建发〔 *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略) 政区划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略) 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 (略) 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 * 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 (略) 规划管理, (略) 《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 * 书 * 证”)许可制度。
第 * 章农房用地管控
第 * 条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 (略) 。
( * )已编制“多规合 * ”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
( *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且不超过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总量5%的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视同符合规划。可依据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自 (略) 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略) 区(市)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各街道、乡镇建房需求,分街道、乡镇下达年度农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 * )禁止在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农房。
( * )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 (略) 、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农房规划管控
第 * 条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必须符合“ * 户 * 宅”等建房条件。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 (略) 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镇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
第 (略) 称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分户前户口册,实行如下认定:
( * )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 * 户;
( * )有 * 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 * 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 (略) 自行协商确定。
第 * 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 :
( * )无房户;
( * )现有房屋(宅基地) (略) 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 * )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 * )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 * )《 (略) 江区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不予批准:
( * )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 * )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 *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 * 户 (略) 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 (略) 的;
( * )已按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 (略) 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 * )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 * )违法占地或 (略) 理到位的;
( * )在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 (略)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 (略) 壮族自 (略) 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略) 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第十 * 条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 (略) 面积。
第十 * 条根据下列原则,按要求对 (略) 控制:
( * ) (略) 的区域, (略) 农房建设;
( * )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或新村居 (略) 农房建设的,必须坚持统 * 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 * )重点乡镇( (略) 镇、 * * 镇)主要道路两侧,特别是主要旅游路线道路两侧旧村庄的农房改建、扩建、重建, (略) 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确保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十 * 条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农房建设非公寓式的住宅不超过4层,各层层高均不得超过4.4米,总层高不得高于 * 米(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屋顶按照农房样板房 (略) 。
第十 * 条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通风和 (略) 间距要求,农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按照 (略) :
( * )新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9米;
( * )改建、扩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 * 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农房。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 (略) 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高速铁路为 * 米,其他铁路为 * 米。
第十 * 条沿穿越村庄、城镇的 (略) 农房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 * )兰海高速、汕昆高速等高速: * 米及以上;
( * )国道: * 米及以上
( * )省道: * 米及以上;
( * )县道: * 米及以上;
( * )乡道:5米及以上。
第十 * 条对农房建设, (略) (略) 门有权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略) 占地面积和 (略) 调整。
第十 * 条农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农房风貌管控
第 * 十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相关乡村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第 * 十 * 条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村庄规划或村庄风貌导则管控要求。
第 * 十 * 条农房建筑要求成排成列有规律排列,风格原则上采用以浅色系为主的灰顶白墙,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相协调。
第 * 十 * 条 * * 镇、拔贡镇等水系两岸的农房建设应该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规划控制要求。
第 * 十 * 条传统历史村落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历史村落规划控制要求。
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第 * 十 * 条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 (略) 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 (略) 整治改造。
第 * 十 * 条禁止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 (略) 洪泄洪通道等灾害危险区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第 * (略) (略) 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 (略) 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 (略) 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 (略) 安全性评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水利、林业、 (略) (略) 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新建、扩建、改建农房。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凡属下列情况之 * 者,均属违法建设:
( * ) (略) 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 (略) 、搭棚的;
( * )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 * )未 (略) (略) (略) 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 * )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
第 * 十 * 条对违法建设, (略) (略) 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略) 门采取 (略) 等措施予以制止。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 * 十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略) (略) 门按照下 (略) 罚:
( * )对下列严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1. (略) 镇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 (略) 镇交通的;
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
3. (略) 镇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
4.侵占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
5.侵占基本农田的;
7. (略) 镇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
8. (略) 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 (略) 镇规划的;
9.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的。
( * )对国土空间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 (略) 以每平方米 * — * 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 * %罚款;
( * )对国土空间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 * %处以罚款。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 (略) (略) 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 (略) 在地方人民政府可 (略) 门强制拆除。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 (略) 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 * — * %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 * %的罚款。
第 * 十 * 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 * %的罚款。
第 * (略) (略) 门管理检查 (略) 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略) (略) 门视 (略) 以 * — * 元罚款。 (略) (略) 门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 (略) 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上缴本级财政。
第 * 十 * (略)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略) 罚通知书之日起 * 十日内, (略) (略) 政机关的上 *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 * 日 (略) 起诉。当事人也 (略) 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 日内,直 (略) 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略) 处罚决定的, (略) (略) 政机关 (略) (略) 。
第 * (略)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 * 十 * 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办法之前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 *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 十 * 条本办法的农房用地管控条例由 (略) 负责解释;农房规划管控条例由 (略) 负责解释;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房安全质量管控条例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办法自发 (略) (试行期为两年)。
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联 (略) 江 (略) 覃柳霞,联系电话: *** ,以便及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