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 (略) 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推广普及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维护良好 (略) 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略)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主城片区、新团片区、西山片区、玉龙县城片区等,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中心城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职责】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措施,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有关措施。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 (略) 容貌标准停放,查处经营者或 (略) 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回收、运行以及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总量规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交通运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略) 民及游客交通出行需求,并 (略) 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实行动态调整。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车辆投放】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总量规模,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服务协议的期限不超过3年。
经营服务协议中应当约定投放数额、运营方式、数据管理、服务承诺、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不得约定带有独家垄断经营性质等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或者要求经营者交纳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解除经营服务协议。
第七条【服务要求】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安全工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禁停和限停区域】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中心城区禁止停放区域和限制停放区域的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 (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会同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车辆清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违规停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经营者限期清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 (略) 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条【法律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和用户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