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精神, (略) 实际,我们拟定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张一鸣
联系电话:0580-*,传真: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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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为进 (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调整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取消原年缴100元、800元、1500元档,新增年缴200元档,该档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全额代缴。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共8档,分别为:年缴200元(仅限困难群体)、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参保人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调整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调整后,各档缴费补贴分别为:300元档为50元,500元档为80元,1000元档为100元,2000元档为200元,3000元档为300元,5000元档为350元,7000元档为400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202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