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 (略) 债权人:
2024年5月23日, (略) 虎 (略) 作出(2024)苏0505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绵阳 (略) 对苏州固 (略) (以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5破申2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2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融畅welink”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表决结果通报如下:
一、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2家,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共计11,*。管理人通过微信联系、电话沟通以及“融畅welink”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后台的签到情况,核实实际接收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表决票的债权人共计2家,该2家债权人视为实际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
二、表决方式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采取非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票的发放和收集
管理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全体债权人微信送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表决票,债权人填写完毕表决票后,于2024年8月2日前将表决票通过拍照的形式发送至管理人指定微信,或将原件邮寄送达管理人。
四、统计结果
2024年8月2日,投票截止后,管理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表决 方案 债权人 名称 | 《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方案》 | 《财产管理方案》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 |
江西 (略)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绵阳 (略) | 反对 | 反对 | 反对 | 同意 |
2024年8月9日,债权人绵阳 (略) 向管理人表示希望变更其表决意见,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表决的方案均同意,并于8月12邮寄送达书面表决票。
因上述变更表决意见的行为发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十五日异议期内,管理人就此征询了债权人江西 (略) 的意见,其通过微信表示无异议。管理人经审查认为该变更行为已征得其他债权人同意,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予以认可。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2家,截至2024年8月12日,实际到会债权人2家,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2家。本次表决,发出表决票2张,收回线下表决票2张,以上表决均为有效表决,本次表决统计行为有效。
(一)债权人会议对《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方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方案》有2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同意人数及同意金额均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结果:
《财产管理方案》有2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同意人数及同意金额均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2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同意人数及同意金额均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债权人会议对《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的表决结果: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有2票同意,0票不同意,0票弃权。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同意人数及同意金额均超过半数,该方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表决程序合法,且同意各项表决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均过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项方案均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同时,因本次会议已表决通过《关于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的方案》,管理人不再就追究破产清算义务法律责任提起诉讼,各债权人 (略)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 (略) 虎 (略) 提起代表诉讼,并将因此获得的款项归入债务人财产,向所有债权人分配。
特此公告。
苏州固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