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平方米地毯基布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鄞州区潘火 (略) 599号 | 宁波 (略) | 宁波 (略) 年产*平方米地毯基布生产线技改项 (略) 鄞州区潘火 (略) 599号, (略) 明州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平方米地毯基布的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为热定型等。 | 无 | 1、本项目申报的项目性质、项目地址、产品品种、产品产量、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等资料和附图、附件材料真实可靠,若有任何形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环评报告》和审批意见实施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我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无 |
2 | 年产*套智能马桶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鄞州区横溪 (略) 8号 | (略) (略) | 本项目拟投入*元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形成年产*套智能马桶配件的生产能力。企业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严控安全生产示准,做好急预案与演练,组织定期核査和隐电整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项目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 无 | 1、废气治理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 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厂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可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治理 本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至纳管 (略) 政污水管道,最终排至新周净化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参照《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其他企业的控制指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执行DB33/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表1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3、噪声治理 项目加强监督管理,文明生产;合理布置生产区域,加装隔震垫,并借助厂房墙体及设置隔声门窗,加强隔声效果;按要求定期维护设备,遇到问题及时维修,避免发生设备不正常运转的高噪声现象。项目厂界四周的昼间噪声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影响不大。 4、固废治理 (1)废塑料件、废包装袋:收集后统一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 (2)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3)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定期安全处置。 | 无 |
3 |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二期)景观段 | (略) 鄞州区东部新城东片区 | 宁波 (略) |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二期)景观段主要为明湖南区湖体开挖(包括公园广场绿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略) 公园功能,水域总面积约 10.85 万平方米,明湖湖底及规划河道河底标高-1.87 米,常水位 1.27 米, 二十年一遇水位 2.60 米,按照洪水位计算容量为48.*立方米 | 无 | 经认真审查委托浙江 (略) 编制的“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二期)景观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确认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属实,并承诺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12日(5个工作日)
· 公示时间:2024-09-05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传真:*
· 通讯地址: (略) 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F9窗口( (略) 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