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0月2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扬州 (略) 年产(略)件精密压铸件和模具生产线技术改造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0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略)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略)件精密压铸件和模具生产线技术改造扩建项目 | 宝应县城南工 (略) (原沿河 (略) 北组) | 扬州 (略) | (略) | 本项目在 (略) 内使用现有厂房,新增4台电阻炉、3台压铸机和4台抛丸机等设备,对现有项目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增加年产(略)件精密压铸件和模具的产能。本次扩建后,全厂共形成年产(略)件精密压铸件和模具的产能。 |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3日在宝应县 (略) 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接管至宝应县 (略) 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 (略) 接管标准。 2、 (略) 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 (略) 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 (略) 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抛丸、熔化、压铸、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固化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20)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NMHC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NMHC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 (略) 置。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7、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以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厂房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