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电西形冲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皖华电西函〔2024〕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列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22〕384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对提高华东电力系统的调峰能力, (略) 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等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92.5808公顷以内(不含水 (略) 用地154.4430公顷),其中农用地91.5528公顷(耕地14.617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9781公顷、未利用地0.049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抽水蓄能电站设计规范》(NB/T*-2018)、《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范》(DL/T5398-2007)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2024年12月9日
安徽华电西形冲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报告》(皖华电西函〔2024〕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安徽芜湖西形冲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404-*-04-01-*)列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22〕384号),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建设对提高华东电力系统的调峰能力, (略) 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等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应控制在92.5808公顷以内(不含水 (略) 用地154.4430公顷),其中农用地91.5528公顷(耕地14.617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9781公顷、未利用地0.049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抽水蓄能电站设计规范》(NB/T*-2018)、《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范》(DL/T5398-2007)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 (略) 、地质灾 (略)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 (略) 域,位于地质灾 (略) 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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