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略) 强制清算案
公 告
(略) (略) (下称“ (略) ”)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琼01清申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海南 (略) 对被申请人海 (略) (下称“海南金通”)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琼01强清10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海 (略) 清算组(下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之规定,将本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南金通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按照《 (略) (略) 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按照《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的要求,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包括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将依据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所作出的陈述进行审查。
三、海南金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海南金通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证照和账册、帐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清算义务人应对海南金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略) 定于2025年1月21日上午9时00 (略) 破产法庭( (略) (略) (略) 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六、清算组联系地址: (略) (略) 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3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邓毅文(略);刘扬(略))
特此公告。
海 (略) 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债权申报材料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