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上海 (略)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者“泰旭能源”)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 (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沪0115破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4)沪0115破5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提前15日通知,泰旭能源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非现场的书面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了《诉讼追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方案》,表决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0日(含当日)。
应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户,无担保债权总金额为31,#,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户,其所代表的无担保债权金额为31,#。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方案》以及管理人通知的表决规则,不符合表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同意”栏或“不同意”栏均打“√”或者均未打“√”)或逾期未将表决结果回复管理人或表决票为空白的,均为同意表决事项。上述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表决事项 | 同意的债权人数量 | 出席债权人总数 | 同意的债权人数量占比 | 同意的债权金额 | 无担保债权总金额 | 同意的债权金额占比 | 各组表决结果 |
《诉讼追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方案》 | 7 | 7 | 100% | 31,# | 31,# | 100% | 通过 |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之规定,《诉讼追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