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费信息公示 | ||
1 | 收费项目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2 | 收费标准 | 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3% |
3 | 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深泽县税务局 |
4 | 计量单位 | 元 |
5 | 收费依据 | 1.《 (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6 | 收费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
7 | 收费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8 | 征收方式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开具电子票据,通过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直接缴费或税务大厅缴费。 |
9 | 减免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