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 (略)
蓬 (略)
蓬溪县综合 (略)
(略) 场 (略)
关于印发《蓬溪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及运维服务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县直相关企事业单位:现将《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及运维服务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 (略) 蓬 (略)
蓬溪县综合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8日
蓬溪 (略) (略) 租赁自行车
运力投放管理及运维服务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 (略) (略) 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投放及运营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 (略)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略) (略) 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蓬 (略) 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蓬溪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蓬溪 (略) (略) (含赤城镇、普安街道办、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租赁自行车的运力投放管理,适用本办法,需要 (略) 租赁自行车的场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略) (略) 租赁自行车运力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运力评估调查,根据运力评估调查确定的运力规模与实际投放数量缺口,决定是否启动运力投放。当缺口数量大于等于运力评估总量的15%时,适时启动运力投放,由县 (略) 发布运力投放公告。
第四条 有意愿参 (略) 运力投放运 (略) 租赁自行车企业必须在公告时间内向县 (略) 提交运营备案材料,运营备案材料内容应至少包含《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材料》(见附件1)内容。
第五条 县 (略) 根据运力缺口确定投放企业数量,以运营备案材料递交先后确定投放(入选)企业,投放数量等额分配。县 (略) 对确定的投放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放投放通知书。投放企业确定后,应将投放方案(包含投放车辆车牌号、车架号)报县 (略) 、县综合 (略) 、 (略) 备案,并于60日内投放完毕,超过180天未按要求投放的,取消投放资格。
第六条 (略) (略) 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期限为5年。原已 (略) 备案并运 (略) 租赁自行车企业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运营期限,运力配额不变,运营期限为5年。
第七条 运营期间的动态考核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日常运维服务考评评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运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 (略) 场,运力配额收回:
(一)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或因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数据,或未按照备案号牌车辆投放,或对主管部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情况的;
(四)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按投放数量配额 (略) 租赁自行车(包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导致过度投放或运力缺口的,违投数量超过备案投放数量5%及以上的,或未按照确定 (略) 域、点位投放规模等要求合理 (略) 管理或造成安全影响的;
(五)出现未购买用户保险的、或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
(六)使用未经蓬溪县公安部门核发牌照的车辆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的,或使用套牌车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的;
(七)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进行技术更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15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车辆,未及时回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者承担。县 (略) 决定对收回的运力配额重新投放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由县 (略) 牵头,会同县综合 (略) 、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 (略) 租赁自行车运维考评组,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运力配额动态调整的依据。考评内容包括车辆、运营维护、社会评价和诚信经营等指标,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内容与评分标准按照《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维服务考评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略) 租赁自行车参与首次考评的数量,以县 (略) 备案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二条 (略) 租赁自行车投运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考评结果与投放指标挂钩, (略) 租赁自行车投运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当期得分最高的给予下期调增该品牌投运数量100辆,当期得分最低的给予下期调减该品牌投运数量100辆,其他位次的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考核周期确定为,每年两次,分别于上下半年各一次。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减下期的车辆投运数量100辆,直至考评获得最高分后恢复投运数量。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拒不配合参加综合考评的;
3.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5.相关部门查实企业存在伪造、仿冒专用号牌的行为;
6.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 (略) 场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运力配额考核最后一名采取减额措施。设置考核合格线或连续2次最低分企业配额进行调整。连续两期考评得分最低的由县 (略) 、县 (略) 、 (略) 交警大队给予约谈提醒,连续三期考评得分最低的运营品牌将劝其 (略) 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市调整 (略) 租赁自行车政策时,按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 (略) 、县综合 (略) 、县 (略) 、 (略) 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1.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材料
2.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维服务考评细则
附件1
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备
案
材
料
企业名称
2024年 月 日
目录
一、 企业资质材料
二、 经营承诺书
三、 业绩材料
四、 运营模式
五、 车辆技术参数
六、 投运管理方案
一、企业资质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制度、机构和管理人员名单,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经营承诺书
承诺承担以下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舒适、文明的服务,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略) 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秩序和车身整洁,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伤害保险;保障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数据安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将上述信息和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公布服务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制 (略) 置预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三、业绩材料
提供: (略) (略) 租赁自行车运营的情况。
四、运营模式
明确押金、服务价格、骑行安全保险方案。
五、车辆技术参数
提供:车辆型号、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功能介绍、服务技术等。
六、投运管理方案
提供:车辆配置方案〔包含拟投放车辆(含电动自行车) 的数量、车型(含厂商、技术、外观)等〕、管理人员配置方案〔运营企业应根据拟投放车辆数量制定相应管理及工作人员配置方案,管理及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巡检、设施维修保养、信息系统检查维护、安全管理、车辆调度运维、日常管理、车辆报废回收、用户预付资金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人员〕、车辆维保基地、调运设施配置方案〔运营企业应根据拟投放车辆数量配置合理的车辆维保基地、配备调运互联租赁自行车的专用车辆〕、电池、头盔、时速控制等配置方案、运营管理方案〔包含系统运营方案、巡查、调度、维修方案、客户服务保障方案、安全和应急保障方案、用户信息安全维护方案等内容〕、信息管理方案〔 (略) 租赁自 (略) ,运营管理 (略) 应 (略) 租赁自行车车辆监控、车辆定位、车辆统计、车辆查找、对运维人员和调运车辆进行监管定位等功能;接入 (略) (略) 的条件并全量实时接受行业部门查询、调取和监管方案等〕。
附件2
蓬 (略) 租赁自行车运维服务考评细则
项目 | 考评指标 | 考评内容 | 考核方法 | 考核 主体 |
部门联 合调查 (50分) | “三号合一”情况 (10分) | 随机查验各运营品牌的100辆车辆的“三号(实体号牌、车架号与蓝牙号)合一”情况和是否超量投运情况。 | 采取扣分制,其准分10分,每发现1辆信息不一致的扣0.1分,每发现1辆超投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县 (略) 、县综合 (略) 、县 (略) 、 (略) 交警大队 |
运维调度组织 (10分) | 查阅企业关于运维力量的佐证资料,直接负责车辆现场运维调度管理的人数不得低于每200辆车1名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10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静态停放秩序 (10分) | 随机抽取50个车辆停放点进行现场评价。 | 采取得分制,某品牌在该点位获评优得0.2分,获评较好得0.1分,获评差不得分,最高得分10分。 | ||
车容车况(5分) | 选择25个综合性的车辆停放点。每个点随机抽取各运营品牌的2辆车辆,共检查50辆车的车容车貌和车况。(点位上不够数量的,可以增加停放点位) | 采取得分制。各运营品牌每获评1辆优得0.1每获评1辆较好得0.05 分,获评差不得分,最高得分5分。 | ||
用户满意度测评 (10分) | 对各运营品牌车辆,分别随机选取50名骑行人进行调查。 | 采取得分制,每个样本获评满意0.2分,获评不满意不得分,最高得分10分。 | ||
用户保险(5分) | 运营者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采取得分制,查验保单等相关证明,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该项不得分。 | ||
日常运 维管理 (50分) | 经营条件(5分) | 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本县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负责人。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运营者按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该项不得分。 | 县 (略) |
投诉受理(5分) | 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并有相关值班信守记录,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在规定 (略) 理并回复。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服务热线等转交办件。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未设立服务专线的,该项不得分。未及时受理*服务热线转交办件或 (略) 置不到位,引起反复投诉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县 (略) 、县综合 (略) 、县 (略) 、 (略) 交警大队 | |
车辆调度(5分) | 有下列情形,运营者应当采取调度措施:(一) (略) 域流动, (略) 内动态失衡的;(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 (略) 域车辆配置的;(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拒不配合责任部门安 (略) 域潮汐车辆供给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县 (略) 、县综合 (略) 、 (略) 交警大队 | |
车辆数量(5分) | 投放车辆总量应控制在几部门联合审查确定的范围内,运营者不得超投。因私自投放车辆、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而未核减。不及时整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等情形造成车辆超投的,由公交公司组织清退。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每季度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投放车辆数量进行查验,每发现1辆超投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县 (略) 、公交公司 | |
车辆质量(5分) | 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由运营者每年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已投放车辆进行质量检验监测,并出具自检报告,存档备查,保证车辆运行安全,资料留存期限不低于3年,发现未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 县 (略) | |
安全管理(5分) | 运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采取得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 县 (略) | |
消防管理(5分) | 运营者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及疏散等消防演练。 | 采取得分制,基准分5分。由责任部门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打分。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对交通秩序的负面影响(10分) | 运营者投 (略) 租赁 (略) 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应尽可 (略) 正常交通秩序的负面影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企业的监管措施不到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略) 租赁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 采取扣分制。由县公安交警大队 (略) (略) 租赁自 (略) 交通通行秩序的影响,按影响很小(0分-1分),影响较小(5分-7分),影响一般(2分-4分),影响很大(8分-10分)进行量化扣分。运营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如电动自行车未配备头盔每辆车扣1分;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每人次扣2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每人次扣4分; (略) 租赁自行车发生伤人责任事故每起扣4分,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扣10分;运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每辆扣4分,污损号牌扣0.5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每辆扣10分。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
配合部门开展工作(5分) | 主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按期、如实填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报表或材料,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 | 采取扣分制,基准分5分,未配合的一次扣1分。 | 县 (略) 、县综合 (略) 、 (略) 交警大队 | |
特殊情况 加减分 (10分) | 正面报道 | 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 由各运营者向责任单位提供佐证资料。 | 县 (略) ,县委宣传部 |
科技创新 | 研发创新科技,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动 (略) 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每考核周期内加5分。 | 由县 (略)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 县 (略) | |
负面报道 | 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负面宣传报道的,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总和不超过10分。 | 由责任单位收集佐证资料进行打分。 | 县 (略) ,县委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