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略) (略)
公告
(2024)鄂0682破1号
?本院根据湖北新 (略) 的申请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千丽 (略) 破产
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10日指定湖北华仁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湖北千丽 (略) 管理人。湖北千丽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6月11日前向湖北千丽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地址1: (略) (略) (略) 万达广场写字楼十楼A-1002室,联系人:田启才,(略);申报债权地址2: (略) 光年20号 (略) 三楼,联系人:田启才,(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千丽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千丽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在2024年6月18 (略) 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时间、地点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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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