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略) 绿化管理, (略) 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我县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 (略) 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略) 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略) 绿线,是指县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 (略) 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我县规划中心城 (略) 绿线的规划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略) 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城区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略) 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绿地、 (略) 绿线管理的义务, (略) 绿线管理、 (略) 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 (略) 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区 (略) 绿地;
(二)规划中心城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 (略) 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中心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 (略) 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略) 绿地系统规划, (略) 绿化目标和布局, (略) 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各类绿 (略) 绿线。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确实 (略) 绿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略) 绿线随调整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略) 令第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区域绿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 (略) 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选用适宜本县种植的植物品种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有关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县绿化行政主 (略) 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略)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 (略) 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略) 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 (略) 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县自然资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 (略) 绿化办法》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需要 (略) 绿线内绿地的,应当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 (略) 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略) 令第100号)《 (略) 绿化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 (略) 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相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注明联系人姓名或单位、电话、联系地址)于9月13日前送(寄)至代县自然资源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反馈):0350-*
代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