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天全县急诊急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病历翻拍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2)的政府采 (略) 理决定公示如下:
投诉人:四川华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66号附3号
被投诉人1:天 (略)
住所地: (略) 天全县城 (略) 21号
被投诉人2:四川平 (略)
住所地: (略) (略) 青江 (略) 1号1栋A座1层1号
四川华 (略) 不服四川平 (略) 于2024年11月22日就天全县急诊急救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病历翻拍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一、采购项目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3日四川平 (略) 在四川 (略) 分别发布本项目第一次、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截至2024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共有3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同日,四川平 (略) 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2024年11月25日,四川平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确定上海 (略) 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截至2024年12月2日,本项目未签订合同。
二、质疑投诉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四川华 (略)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在质疑事项范围内。
三、投诉事项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投诉人称“(本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法”,被投诉人称“本项目所采购货物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通过查询磋商文件可知,本项目采购品目为“数 (略) 理服务”,其 (略) 纸质病历数字化,故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5.4.2.评审细则及标准”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安全体系认证证书ISO(略)、保密信息集成系统软件开发资质(略)级及以上证书、国家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CCRC)、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CDA数据分析师证书等七类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
四、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天 (略)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