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各机动车维修者:
为进 (略) 机动车维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维护 (略) 场秩序,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就依法依规做好 (略)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落实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一)备案法律法规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 (略) 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二)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3),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三)机动车维修备案方式
1.现场办理备案
(1) (略) 道路运 (略) ( (略) (略) 海 (略) (略) 10号),咨询服务电话:0898-*
(2)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略) (略) 1号)
2. (略) 办理备案
(1)海易办APP(搜索“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2)海南省 (略)
提示:机动车维修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规范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见附件1-3)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七)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1-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配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 (略) 置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三)强化设施设备管理。汽车喷烤漆房应符合JT/T324-2008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有永久性安全操作及维护的文字标志,并在醒目位置安装。汽车举升机安全技术条件应满足JT/T155-2004的要求,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要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炔瓶和氧气瓶应分开存放,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动火作业要落实审批制度,加强过程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常用的危化品储存场所进行通风或温度调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如:油漆)应单独存放;检、维修作业时,根据作业场所危险的特点,现场应配置消防、有毒有害作业防护等安全器具。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略) 理。
(五)加强场所、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及安全隐患排查。要依法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维修车间建筑结构、消防、水电以及烤漆房、举升机等重点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和维护管理,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车间和维修设备及时整改、更新,不得使用无审批手续、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场所开展维修活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事中监管。指导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 (略)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区 (略) 要 (略) 、网格员等力量, (略) 机动车维修企业底数,督促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时依法备案经营,拒不落实备案 (略) (略) (略) 。
(三)市 (略) 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执法巡查检查, (略) 未按规定进行经营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不规范开展维修经营活动、不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
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3附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备案表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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