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克孜河巴依托喀依段防洪治理工程设计
信息时间:2024-09-25
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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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喀什市克孜河巴依托喀依段防洪治理工程设计 | |||||
建设单位 | (略) 水利站 | |||||
中标工程范围 | 计划对克孜河巴依托卡依渠首至英吾斯坦乡托喀依村段河道治理长度约11.2km,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包含方案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及各阶段的专题报告(用地、环评、水保、林草等专题报告);设计成果通过有关部门的技术审批,且能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需 (略) 理的问题,派驻设计代表(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设代服务等),参与各类专项验收、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 |||||
第一名 | 单位名称 | 长江勘测规划 (略) | ||||
投标报价 | 小写 | 3.39% | ||||
大写 | ||||||
投标工期(天) | 60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姚劲松 | 注册级别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编号 | (略) | |
项目班子成员 | 项目负责人:姚劲松;技术负责人:石磊;水利工程负责人:李逸之;水土保持专业负责人:徐涛;移民专业负责人:袁远;水文水资源专业负责人:徐成剑;结构专业负责人:周丹;环境工程专业负责人:万艳雷;地质专业负责人:李钢;电气专业负责人:李莎;造价专业负责人:张大勇;水利信息化负责人:李琪;环评专业负责人:段光福; | |||||
业绩公示 | 1、湖北武汉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总承包EPC;2、广西主要支流湘江兴安县(高尚镇、湘漓镇及界首镇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3、 (略) “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设计;4、 (略) 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EPC);5、怒江干流福贡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6、 (略) 华田泾河道护岸改建工程工程总承包;7、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 (略) 理湖北黄冈段三期河道整治工程勘察设计;8、湖南省澧水澧县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 |||||
备注 | ||||||
第二名 | 单位名称 | 黄河勘测规 (略) | ||||
投标报价 | 小写 | 3.36% | ||||
大写 | ||||||
投标工期(天) | 60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闫大鹏 | 注册级别 | 正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编号 | (略) | |
项目班子成员 | 项目负责人: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史仁杰;水利工程负责人:李艳;水土保持专业负责人:王晶;移民专业负责人:刘翠芬;水文水资源专业负责人:王延红;结构专业负责人:范昱;环境工程(环评)专业负责人:吴春华;地质专业负责人:张畅;电气专业负责人:王瑞;造价专业负责任人:蔡春祥;水利信息化负责人:胡德祥;施工专业负责人:孙鹏辉;道路专业负责人:殷世林;测量专业负责人:尚俊玲; | |||||
业绩公示 | 1、黄河下游“十四五”防洪工程(山东段)勘察(测)设计第一标段;2、金堂县资水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勘察设计;3、婺源县清华水河道治理工程勘察设计;4、秀山县城防洪护岸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包;4、黄河海勃湾滨河段护岸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5、嘉陵江干 (略) 河西镇防洪治理工程; | |||||
备注 | ||||||
第三名 | 单位名称 | (略) 政工程中南 (略) | ||||
投标报价 | 小写 | 3.4% | ||||
大写 | ||||||
投标工期(天) | 60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徐华强 | 注册级别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证书编号 | (略) | |
项目班子成员 | 项目负责人:徐华强;技术负责人:李忠享;水利工程负责人:谢乾坤;水土保持专业负责人: 李红;移民专业负责人:唐力;水文水资源专业负责人:韩磊;结构专业负责人:程正江;环境工程(环评)专业负责人:谢文刚;地质专业负责人:阎波;电气专业负责人:韩凯;造价专业负责人:辜翠英;水利信息化负责人:宋来春; | |||||
业绩公示 | 1、沱江右岸 (略) 乐贤半岛天宫堂段、 (略) 子段堤防工程设计施工EPC项目;2、德钦县珠巴龙河石茸村-夺松村段河道治理工程可研、初设、 招标及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 | |||||
备注 |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9-25 | 公示结束时间: 2024-09-27 | |||||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略) 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