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海关总 (略) 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 (略) 办法》(公告 * 年第 * 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 * 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 * 日至3月 * 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 (略) 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 (略) 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 (略) 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 (略) 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略) 门将指定的单 (略) 在地直属海关 (略) 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 、对卫 (略) 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 * 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 (略)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 (略) 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 (略) 在地直属海关 (略) 门。
*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略) * 年第 * 号, (略)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略) 海关总署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