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虎山风场拆除风机27套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风力发电机 |
规格型号 | CCWE/1500-82DF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27 | 现状分析 | 处置的风力发电机组共计27套,每套发电机组具体包括风轮、机舱、变频系统三部分;购置启用日期为2013年1月。风力发电机组因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政府已要求企业拆除,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发电机组均已拆解完成。 经过相关管理人员访谈及现场勘察核实,风轮部分的叶片为玻璃钢与树脂材质无回收使用价值、尚需固废处理;变频器露天放置、性能劣化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其余部分尚可维持使用。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列入评估范围的发电机组每套均包含风轮、机舱、变频系统三部分,其中风轮部分的叶片为玻璃钢与树脂材质无回收使用价值、尚需固废处理;变频器露天放置、性能劣化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按报废资产处置;其余部分尚可维持使用。因现场勘察时技术难度较大未进行称重,故该资产的材质重量由现场相关设备技术负责人及评估人员经过沟通后依据资产的购置合同、技术协议等技术资料估算后确认。资产处置时应以交易双方最终确认的过磅重量为准,若处置时的过磅重量与本次评估确定的重量差异较大,应按照交易双方最终确认的过磅重量对本次评估结果进行调整。2、列入评估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资产评估价值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3、列入评估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资产评估价值为现货、现场地交付价值,不包括吊装、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在清理处置费中考虑。4、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对列入评估范围的拟处置的因环保整改拆除而闲置多年的资产进行了实地勘查,仅为一般性的外观勘查,未借助专业检测仪器对其进行专业勘查。评估人员对资产状况的分析,是在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前提下,通过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做出的判断。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提交踏勘申请时需向转让方提交如下资质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需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且在商务部进行备案,有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备案许可证或相关公安机构的备案),2)具备处理风机叶片的固废处置资质(提供相关资格证书)。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在上联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2、本次处置的报废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发票税率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执行。3、本次处置资产为CCWE/1500-82DF风机机组,由沈阳 (略) 制造,共27套。本次处置包括81支叶片。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能源(山东) (略) 蓬莱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村里集镇南沟刘家村东北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将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中的《受让确认书》(签章)、《踏勘确认函》与其他受让材料一并提交。并在公告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付清全款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在约定期限内最终受让方未按披露要求办理相关合同签订、相应价款支付等手续,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受让标的的所有权力,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6、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提交踏勘申请时需向转让方提交如下资质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需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且在商务部进行备案,有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备案许可证或相关公安机构的备案),2)具备处理风机叶片的固废处置资质(提供相关资格证书)。7、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时需进行资产确认,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意向报名的必要条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9:00-11:00,14:00-17:0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以转让方电话通知的踏勘时间为准,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考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8、标的资产成交后,受让方须在交易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移交清运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过程中产生的运费、装卸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受让方或委托装卸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操作,按照转让方作业要求开展工作。9、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时需签订联合体协议。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39.*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挂牌期间9:00-11:00,14:00-17:00 |
展示地点 | (略) 蓬莱区大辛店中粮长城葡萄生产合作社西北 |
联系人 | 朱经领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