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玉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15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4分00.75秒,北纬43度56分23.36秒),依托现有公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扩建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生产项目。计划建设7条热固性粉末涂料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粉末树脂和助剂等进行投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筛分、检验;主要生产设备为混料机、挤出机、压片机和磨粉机,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涂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和筛分工序等均置于车间内,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混料、磨粉和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负压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烟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B.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冷却用水日常循环使用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一并进入园 (略) ,最终由乌鲁木齐科 (略) 处理。
(五)项目生产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回用,废包装材料和废弃布袋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滤料、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675吨/年、颗粒物0.0227吨,均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玉立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155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4分00.75秒,北纬43度56分23.36秒),依托现有公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扩建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生产项目。计划建设7条热固性粉末涂料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粉末树脂和助剂等进行投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筛分、检验;主要生产设备为混料机、挤出机、压片机和磨粉机,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涂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和筛分工序等均置于车间内,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混料、磨粉和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负压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烟筒排放,确保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B.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冷却用水日常循环使用不外排,年底一次性排空,与生活废水一并进入园 (略) ,最终由乌鲁木齐科 (略) 处理。
(五)项目生产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回用,废包装材料和废弃布袋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滤料、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675吨/年、颗粒物0.0227吨,均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2000吨环保型热固性粉末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