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中医药 (略) (略) ( (略) )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略) 利益,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招标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预算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医院的各项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招标评标 (略) 范围内开展的政府采购、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工作,主要涉及工程、货物、服务三种类别。
(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货物” (略) 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品,包括信息化软硬件、药品、医用耗材、燃料、设备及配件等物资。
(三)“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购买对象。
第三条招标评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 (略) 相关政策的同时,实行统一领导、专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评标活动实际申请立项、招标采购、评审评标、监督检查相互分离。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医院成立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招标评标工作。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略) 领导班子副职担任;由医学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药学部、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计划财务部、信息科、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科教科、宣传科、 (略) 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略) 招标办,招标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另设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后简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设在纪检监察室(审计科),纪检监察室主任任组长。
第五条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招标评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对招标评标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建立、审批、修订、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 (略) 招标评标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略) 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院党委、院行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略) 相关规章制度, (略) 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在接到立项职能科室提交的立项完备材料后,启动招标程序。
(三)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宜,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招标开标会议,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事项实施监督。
(四)负责招标采购会议的组织。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确保程序规范,资料完整,手续完备。
(五)按院务公开的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采购事宜(填写附件11)。
(六)接收投标人送达的资质材料、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负责开标前密封投标文件的保管,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七)参与 (略) (略) 场询价。
(八)自觉接受委员会和监管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九) (略) 公示评审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监督管理小组受理和答复商家的质疑,参与投诉的 (略) 理。
(十一)完成各类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汇总编制招标情况统计表,定期向 (略) 领导汇报。
(十三)作为采购方代表,负责对政府采购和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
(十四)负责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的建设与管理、评审专家抽取、通知评委参加评标会议。
(十五)监督专家对投标单位准入资质的审核考察及入围审定工作情况。
(十六)完成招标采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法律法规, (略) 招标评标监督制度并督导执行,按时参加评审监督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开标的过程,配合查验投标书的密封状况,监督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的汇总统计、定标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招标谈判、价格谈判,只监督不投票。
(三)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
(四)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 (略) 内招标):
(一)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小组监督下,由招标办负责人在评审前,从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项目使用科室代表(原则上科室负责人以外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项目使用科室代表最多1人。评审专家组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现场推举确定,招标采购评审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必要时, (略) 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二) 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3.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 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评审过程中的资质符合程度、招标采购文件响应程度与合法性、评审项目指标参数符合程度以及响应价格等内容的审核。
2.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3.提交招标采购书面评审报告,并附评审意见和结论;
4. (略) 进行的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略) 的正当权益;
5.自觉接受监管小组的监督。
第九条立项承办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期工作。负责采购限额((略)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填写附件9)。
(二)负责货比三家信息收集、整理, (略) 级管理委员会召开讨论会,制定包括项目参数、预算、进口设备论证材料、单一设备来源、项目采购必要性和经济分析,以及商务条 (略) 级管理委员会论证报告(比如,医学装备委员会等)。
(三)负责根据预 (略) 内三重 (略) 长办公会和党委会。
(四)负责将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资料移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五)在招标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并拟定招标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合同条款等( (略) 内招标)。
(六)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后期管理工作,组织使用科室参加验收,协助采购办公室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与计划财务部等有关科室对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交接和报增手续。
(八)负责委员会安排的与招标投评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
情况确实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的,由使用科室按归口职能科室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立项报招标办实施招采。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实行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
(二)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监督合同的执行。
(三)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经费未落实或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采购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变更等不予付款。
(四)协同立项职能科室做好采购物资的入账、登记和资料的审查、整理。
(五)严格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坚决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科室)工作职责:
(一)对所申请购置的设备、耗材、物资要符合科室的发展和需要,估算采购项目的费用,制定合理的预算; (略) 规定及时提交年度项目采购申请计划(填写附件8)。
(二)提出采购需求,明确所需物品、服务或工程项目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等。
(三)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制定详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整理和保存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文档资料,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和流程
(略) 招标采购按采购的组织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 (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当年政府(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按照采购项目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委托采购的代理机构必须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范 (略) 委托代理机构库考核合格的第三方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凡采购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计算机等日常办公设备、用品、服务,以及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 (略) 相关职能科室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进行采购。各相关职能科室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物品或服务。
凡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 (略) 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办理。在采购之前,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提前与使用科室进行充分沟通研究,大型采购项目需 (略) 级管理委员会开展论证。使用科室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商名单,以当年政府有关集中采购的最新文件规定为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按政府医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医院自行组织采 (略) 内部组织 (略) 委 (略) 的采购。
(一) 凡属以下规定情形之一,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自行组织采购。
1.采购货物及服务在当年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略)元)以下的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
2.集中采购机构不进行采购的限额标准((略)元)以上的分散采购。
3.经财政部 (略) 自行组织采购的;
4.以出让经营权而进行的合作投资或服务采购。
(二)符合本条(一)的规定, (略) 预算周期,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略)元以下(不含(略))、(略)元以上(含(略))的基建、货物、计算机软件、服务的采购项目, (略) 组织的采购, (略) 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略)元以内的基建维修工程, (略) 零星工程项目, (略) 招标中标的维修工程队负责。
(四)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略)元以内的设备(系统、服务、配件、器械、其他货物等)采购,由相关职能 (略) 原用产 (略) 使 (略) 场后进行比价采购。
(五)医用耗材准入论证,按照耗材管理办法规定,由科室提交申请,经业务、医保、物价、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耗材委员会论证。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谈判,预计年使用金额大于(略)元,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货物,预算金额(略)元以上的各类经济采购项目,均由招标办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不进行采购的限额标准((略)元)以上的分散采购。所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范 (略) 委托代理机构库考核合格的第三方代理机构。
(七)申请使用科室必须健全完善本科室采购会议制度,由科室核心小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党员或工会成员、中级职称以上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采购需求,(略)元以上设备采购项目需科室2/3以上人员参与讨论决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记录讨论决定的情况、讨论的过程和结果,由全体参加讨论有关工作的成员签字存档备查。
(八)凡涉及“三重一大”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科室按党支部参与科室总大问题决策相关程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九)凡涉及“三重一大”的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职 (略) “三重一大”相关立项程序(附件4、附件5)办理 (略) 招标办提交申请(附件9)。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承办部门(科室)应按照降低成本、阳光采购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规范采购;非必须招标项目如采用招标组织形式的,承办部门(科室)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招标程序。
(略) 领导、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申请科室负责人,不能作 (略) 内自行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招标评标工作全过程实行监督。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干扰招标评标工作;个人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章 招标投标方式与招标条件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方式
本管理办法所涵盖的招标投标方式包括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和比价采购)。
除单一来源和比价采购外,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投标方式,参与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可不再进行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调研后,再进行招标。
招标方式应首选公开招标、其次为邀请招标,上述招标方式均无法满足时,根据具体情况方可选择采用竞争性磋商等其他招标方式。
医院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类 (略) “三重一大”事项标准的,原则上必须由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要求产品必须具备特殊行业资格认证,所有合格生产厂家能够在 (略) 站查询,且能够直接向所有合格供应商发出邀请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略) 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 (略) 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 (略) 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 (略)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比价采购是指采购商对不限数量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按照最理想的报价作为订货价格。医院主要应用于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略)元以内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遇到急救、突发紧急情况、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所需使用的设备、耗材、基建、维修项目,相关职能科 (略) 有关要求,在 (略) 情况的基础上,自行选用采购方式,采购中发生的各类资料应做好留存归档,以备检查。
第五章 自行采购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所有需要自行采购招标评标的工程、物资和服务 (略) 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 (略) 全面预算中,相关职能科室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采购过程中,相关职能科室、招标办和计划财务部应相互协同、统筹规划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制定具体采购计划,保证自行采购任务顺利开展。
第三十条相关职能科室牵头负责采购需求的制定。采购需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服务内容、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单一来源论证、进口设备论证、必要性、经济性及保险等相关内容。
医院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临床需要无法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一条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 (略) (略) 长办公会的相关决议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主要内容要规范、完整,应该包含对投标(响应) 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要求,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的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支付计划等。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有关要求或技术指标及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的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文件还应包括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工程机械设备等的要求。
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谈判)应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询价文件和比价文件应包括采购清单、技术质量标准、报价要求、服务承诺、成交标准、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三十二条招标办应按照国家法 (略) 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相关职能科室提交过来的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如审核通过,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实施对应招标评标组织程序。如审核未通过,退回相关职能科室要求其补全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三条招标办依据职能科 (略) 招标采购申请表(附件9),在委托代理机构 (略) 内部自行招评标中进行选择。
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办公 (略) 招标人代表, (略) 委托采购的相关事项。
招 (略) 内部自行招评标的( (略) 自行采购),招标采购办公室将作为负责科室,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招标评标全过程。具体程序参照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院自行采购招标评标程序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经招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招标采购 (略) 官网公开。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接收投标报名,审核报名材料,发售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等。招标采购办公室应登记报名及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收发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拒绝潜在供应商的投标。
(二)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售收入 (略) 财务账户,主要用于弥补制作、邮寄成本。
(三)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点,签收和保管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和实物样品(样板)、被邀请谈判人送达的响应谈判及报价文件以及询价人送达的报价文件等。
(四)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报价)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五)参与招标采购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自行申报并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向投标人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备评标专家审查。评标开标完成后,原件应及时予以返还。
(一)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五)相关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六)高值医用耗材、设备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资质等级证明。
(八)资格认定书。
(九)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
(十)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声明。
(十一)招标采购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 (略) 自行采购依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30天内完成,招标采购方式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主持开标会议,其间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委派的人员(后称监督员)全过程监督。开标前,由主持人介绍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标书收发等情况,监督员宣读评标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承诺书上签字,指明记录人、评审专家组长,全体成员确认评标程序和办法,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共同审核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用盖有投标单位公章的封条密封)后才开标,开始评审工作。
(一)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作废:
1.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
2.没有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3.没有按规定格式书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4.开标前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取消当次的招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1.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
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首次招标)。
3.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且项目承办部门或项目使用科室不予调整预算。
(三)评标工作规则: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3.经审核,评委一致认为报价显著偏低的,应要求报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价方不能说明或提供材料的,可视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略) 理。
4.对投标报价内容存在重大偏差的,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要求的确定为废标。重大偏差包括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采购规定的期限;重要项目缺项;技术规格和标准以及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售后服务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 (略) 理。
6.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以前,投标人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方案;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参加评标的全体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评标地点。
7.评审表决权仅限于招标采购专家组成员。承办职能科室或使用科室的非专家组成员可以对技术指标和参数、货品及服务质量等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四)依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特点,对评审过程提出如下专项要求:
1.邀请招标的评标办法与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相同。
2.在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谈判时间和地点,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主持评审会议,其间评审工作由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全过程监督。
3.竞争性谈判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逐一与供应商就有关技术、指标参数、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承诺,谈判小组进行最后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出具谈判报告。
4.单一来源采购则应由谈判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就采购的品种和数量、价格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
5.询价采购则应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的成交。实地考察的须填写附件12或附件13,立项科室负责保存。
6.竞争性磋商是指评审专家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工作规则和评标程序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顺序排列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依法提议中标人。
在未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前,任何人不得向投标人(响应采购供应商)通报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应将与评审相关的文件、资料全部交还招标采购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招标中标结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 (略) 官网公告。
公告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无异议,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中标人、相关职能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各存一份,并将招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报价人。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接到相关确认通知后违反招标采购文件及谈判确认文件规定无端讨价还价、拒签合同(或拒绝供货)的,招标采购办公 (略)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重大采购, (略) 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讨论决定),宣布其中标(成交)无效。
若为招标方式,则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若按评标结果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须知会原评标的专家组成员。
若为其他采购方式,则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三条 招标评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撰写评标报告,详细陈述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情况,评标成员对每一投标单位及其报价、方案的评价,推荐中标理由等。如有保留意见的,也要详细陈述。
第四十四条 招标评标结束后,相关职能科室依据【 (略) (略) 经济合同(协议)管理制度(试行) (略) 字〔2019〕33号】文件要求及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协议)。
第四十五条 招标评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对招标采购项目立卷、归档相关文件和资料,并 (略) 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应归档的文件包括:
(1)项目申请及立项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2)招标采购相关会签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3)投标报名、资格考察、招投标文件收发、评标人员签到等登记材料。
(4)招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5)中标人送审的各种资料和投标报价文件。
(6)根据中标(谈判、询价)结果而签订的合同及签订合同的委托书。
(7)评标报告。
(8)招标工作相关的管理表格。
(9)其他需要收集整理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实行招标活动终身负责制,在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因失职、失误或其他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追究 (略) 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前期调研科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应调研而不调研的。
(二)调研不认真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推荐的投标人不符合规定的。
(四)收受调研对象财物或 (略) 的。
(五)其他影响调研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授意或直接干预招标,或制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影响招标结果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三)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操作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招标工作应当保密事项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私下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串通投标的,或收受贿赂、参加由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六)因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且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代理机构、标段划分量身定制,严重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八)违反规定隐匿、销毁、伪造存档保存涉及的招标、采购文件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医院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的。
(四)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六)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 (略) 的。
(七)其他影响评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对有 (略) 方 (略) 有 (略) 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向行政、司法机关举报。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对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规定 (略) 权益,必要时可向相关部 (略)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管 (略) 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 (略) (略) 关于成立招标与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略) 字〔202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