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东西三路改造提升工程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略) (建设单位)、 (略) (略) (代建单位) (略) (略) 改造提升工程(招标编号:晋政施招#),现发布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 (略) ,代建 (略) (略) 。
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已重新发布,具体详见附件“24-10- (略) (略) 改造提升工程(招标)”,请各投标人自 (略) 公共资源 (略) 下载查阅。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2 章 第 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23投标保证金 增加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账户名称: (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号:#。
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与该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两个帐号任选其一。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2 章 第 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26修改为:
26. | 20.1 | 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 | 资格文件: 要求 提交; 技术文件: 要求 提交; 商务文件: 要求 提交; 其中, 要求 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 应符合现行《福建省 (略) 政基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 版)》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并由电子交易系统生成投标报价PDF或OFD格式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单位公章,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
5、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2 章第 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具体如下:
(1)第(2项)修改为:(2)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必须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及《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泉人社文〔2024〕170号)规定。
(2)增加:(6)本项目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2024〕9号)。
6、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款,具体如下:
(1)第①条:删除原条款。
(2)第④条修改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3)第⑩条修改为:承包人应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 (略) 自然资 (略) (略) (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泉资规〔2023〕56号)、《 (略) (略) (略) (略) 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2023〕232号)等文件及工程项目土壤剥离方案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工作,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运输到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的指定存储点或利用点,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若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职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4)第24条:删除原条款。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 2 章 第 2 节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增加内容具体如下: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32.5 | 无 | 增加:32.5 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以及未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b. 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c. 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d. 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 (略) 场价格的; e.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a. 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b. 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c. 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4)潜在投标人发现的其他情形。 |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修改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专用合同条款第3.5.2项约定的允许分包,其余工程均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路面工程。
9、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0、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3节合同专用条款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修改为: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结算由业主单位委托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的备案(复核)意见为准。
1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1 | 1.13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不符的; (3)工程量偏差的; (4)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5)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福建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 1.14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 1.14.1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第1.13 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略) 理,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14.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符合合同条款第12.7款〔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的,发包人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3)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4)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 (略) 场价格的;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3 | 10.4.1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因合同条款第10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结算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a.工程量增加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 b.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第10.4.1.2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否则执行合同单价。其中,工程量增加的,增加超过30%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30%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或清单组价信息(即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b.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与招标控制价中调差用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对比,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大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15%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15%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4 | 11.1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 (略) 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以及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 (略) 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1.1.4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 (1)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的风险承包幅度为±10%,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参照第11.1.2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约定执行。 |
5 | 12.7 | 无 | 12.7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 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外,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固定价格不作调整。其中: (1)除简易评标法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控制价以及招标文件中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内容(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条〔疑问〕)提出异议的,除招标文件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不再调整;招标人未对投标人(含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提供实质性回复或修正的,在中标后发现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据实予以调整。 (2)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等)、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风险。 |
1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8章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修改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本内容 | 补正后内容 |
1 | 《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节的“资格文件” | 无 | 增加: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附件二:《拟派出的安全员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 |
2 | 《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的“一、投标函” |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 具体内容详见本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之第2节的格式1“投标函” |
3 | 《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二、投标函附录” |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 具体内容详见本专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之第2节商务文件格式2“投标函附录” |
4 | 《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 |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附件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5 | 通用本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 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7.1.4 | 7.1.4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85%; | 7.1.4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85%。招标控制价中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存在同一型号、规格而价格不同的,按照有利于投标人原则进行评审; |
6 | 增加:通用本第 3 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 2 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7.2 | 无 | 7.2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投标人不按要求澄清或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7.2.1 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 7.2.2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 7.2.3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其他材料费合计金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明显异常的; 7.2.4投标报价文件固化时间或清单固化时间存在明显异常的; 7.2.5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澄清的其他情形。 |
7 | 通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合同协议书 六、合同文件构成 | 无 | 增加: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由电子交易系统生成投标报价PDF或OFD格式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单位公章。 |
8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2节 招标控制价第一条款 | 一、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
9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2节 招标控制价 四、招标控制价需满足下列编制要求 增加第4条款 | 无 | 增加:4. 招标控制价应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调差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2)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3)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
10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2节 招标控制价 增加第五条款 | 无 | 五、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清单组价信息,待中标后,由招标人另册提供做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11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3节 投标报价 四、投标人需按照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投标报价第(8)条款 | (8)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85%; | (8)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85%(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招标控制价中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存在同一型号、规格而价格不同的,按照有利于投标人原则进行评审。 |
12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3节 投标报价 第六条款 | 六、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结算时比较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 六、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因合同条款第10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结算时比较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的相应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增加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 (2)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中标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
13 | 第5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3节 投标报价 第七条款 | 七、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各项费用中。 |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各项费用中。 |
二、投标人提问的回答:
问1:本项目运距按5km包干计取,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的规定,请修改;
答:其结算以财政部门的备案(复核)意见为准。
问2:未明确人工费调整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规定,请修改。
答: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 (略) ,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建设单位: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代建单位: (略)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规定的格式。
注: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报价XML格式电子文档,并由电子交易系统生成投标报价PDF或OFD格式文件,经投标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单位公章,供评标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