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YZLZ
二、项目名称: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 (略) 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 (略)
地址: (略) (略) 北坦街 (略) 777号明湖广场3号楼2110
被投诉人 1 :兴安县档案馆
地址:兴 (略) 68号
被投诉人 2 :云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号耀辉.美好家园2栋1号房
相关供应商:广西北投 (略)
地址: (略) (略) 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广西北投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向云 (略) 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邮寄)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正式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
投诉事项:对广西北投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审查事实:经2024年11月28日邀请三位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审查山 (略) 对广西北投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投诉进行全面论证,通过对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标人广西北投 (略) 提交的《关于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 (略) 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的说明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略) (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专家对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专家组最终评论结果,本中心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 (略)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兴 (略)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