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 (略) ( (略)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 、遵循原则
( * )依法依规的原则;
( *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
* 、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 * )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 * . * 亩(具体以项目征收勘测图为准)。其中:
1. (略) 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 * . * 亩(具体以项目征收勘测图为准)。涉及两个地块,其中:
地块 * :征收面积 * . * 亩。 * 至范围:东至内环 * 路;南至民中路;西至民族中学围墙,北至生活路。
地块 * :征收面积 * . * 亩。 * 至范围:东至内环 * 路;南至金龙路;西至生活路,北至民中路。
2. (略) 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 * 亩(具体以项目征收勘测图为准)。 * 至范围:东至宝瑞世纪庄园;南至保梅河;西至保梅村商业街; (略) 东 * 路。
( *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 (略) 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 、征收主体、 (略) 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 * )征收主体: (略) 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略) 门: (略) 黎族自 (略) (略)
* 、征收补偿范围及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 * )征收予以补偿范围
1.拥有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合法土地来源权证的土地;
2.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3.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5.被征收人合法权属的树木及青苗;
6. (略)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按“ * 事 * 议”方式研究决定予以补偿的其他情形。
( * )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略) (略) (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
2. (略) 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抢种树木、青苗等增加补偿费用的;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或有关批准文书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4.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不相邻,独立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外属于违法占地的建(构)筑物;
5. (略)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按“ * 事 * 议”方式研究决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 、征收实施时限
自县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 * 天内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及征收房屋腾空工作。
* 、征收补偿方式
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 * 种补偿方式。
( * )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形式
回 (略) 置房为期房(标准装修),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
2.产权调换原则
征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 (略) 测量,测量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测量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征收住宅类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对应安置房 (略) 调换;应调换面积不足 * ㎡的按 * ㎡调换,不核算差价。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 * ㎡(含 * ㎡) (略) 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 * ㎡以上且不超过 * ㎡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1倍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 * ㎡(含 * ㎡)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符合条件选取两套及以上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 * ㎡(含 * ㎡),且按合计 (略) 分结算。安置房成本价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指导价。
安置房调换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抽签”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经认定应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仓储房、车库)、临时建筑(含围墙)、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 (略) (略) 内自建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征收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 * )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经认定应予以补偿自建房屋(构筑物)的补偿价值, (略) 根据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人不选择或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以货币方式 * 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其他补助和征收奖励等。
* 、征收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被征用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或 (略) 片区棚户区改 (略) 同意,按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1:1.1对应安置 (略) 产权调换。其他 (略) 改变房屋用途 (略) 、餐馆、医院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使用的,视同住宅房屋补偿。
*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按有关法律 (略) 理,征收国有出让土地按 (略) 货币补偿。征用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或不动产权 (略) ,以货币方式或调换 (略) 补偿。
* 、征收单位公有住房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县单位公有住房, (略) 理。
( * )职工原经 (略) 门批准按完全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 (略) 门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 (略) 门核定房价 (略) 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补足相应房价款的,按照本方案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 * )职工原经 (略) (略) 分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 (略) 门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房价款项的,根据产权比例对房屋权利人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或安置。
( * ) (略) 购单位公有住房未经 (略) 门批准,职工及其配偶的任 * 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且职工已按房改政 (略) 房价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 * )项的规定办理;职工已按房改 (略) 分房价款,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杈的,参照本条第( * )项的规定办理。
( * ) (略) 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 * 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 (略) 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本方案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本方案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
非本县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 (略)
十、评估程序
(略) (略) 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清单,由被征收项目范围内过半数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书面 (略) (略) ;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不少 * 名被征收人代表通过随机(抽签)选定等方式确定。前述 (略) 的, (略) (略) 通过随机(抽签)选定方式选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人土地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 (略) 申请鉴定。
(略) (略)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 (略) (略) 依照相 (略) 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 (略) 政复议,也可 (略) 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 (略) (略) 。
十 * 、征收奖励及其他征收补偿
( * )征收奖励
应以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给予按时签约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 * 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 * 次性奖励3万元。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 * 日至 * 日(含)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 * 次性奖励1.5万元。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 * 日至 * 日(含)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 * 次性奖励1万元。
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发放征收奖励。单位房屋不享受征收奖励。
( * )其他征收补偿
1.搬迁补助。征收住宅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 元/㎡给予 * 次性补助(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 * 元的补足至 * 元。征收非住宅的(含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 (略) 房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元/㎡给予 * 次性补助,每户不足 * 元的补足至 * 元。生产用房涉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范标准评估确定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 (略) 安排临时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 * 元/㎡/月给予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 * 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 * 元/㎡/月给予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 * 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略) 之日起 * 十日内签订协议,选择产 (略) 安排临时安置的,原则上 * 次性发放 *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 * 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均自腾空居住房屋并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
* 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完成安置房交房手续即视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 (略) 政办公用房, (略) 所相关规定和 (略) 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 * 次性给予发放 *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格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格的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格的0.6%/月给予补助。
征收决定发布之前已停产停业或未经批准将 (略) 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 (略) 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4.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补助标准为:电话 * 元/部,水表 * 元/户,电表 * 元/户,有线电视 * 元/户,管道燃气 * 元/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的)迁移费 * 元/部(以上各项设施有则补,无则不补)。
十 * 、其他事项
( * ) (略) 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筒易结构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 (略) * 并在被征收片区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等公众意见。征收范围内 * 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相关法规并申请听证的, (略) (略) 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 *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 (略) 结清房 (略) 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 * )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或房屋顶层搭建的附属设施、简易房、铁皮棚等临时建筑,给予搬迁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及征收奖励。
( * )征收补偿与安置关系 (略) (略) 与被征收人通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明确。
( * )县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 (略) 门停止办理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十 * 、本方案自公 (略) ,适用 (略) ( (略)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本方 (略) (略) (略) 门负责解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形, (略)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按“ * 事 * 议” (略)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