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水审批〔2024〕7号
浦城县水利局关于浦城县食品产业园06-B-41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浦城县南浦生态 (略) :
你单位的《关于申请审批浦城县食品产业园06-B-41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和《浦城县食品产业园06-B-41地块建设项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对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我局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59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36.*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元。
二、有关要求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抓紧认真完成。建设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
(三)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各类施工活动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并做好外运土方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和防护等,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配合我局及上级部门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
(五)本文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文自行失效,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按规定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方案变更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浦城县食品产业园06-B-41地块建设项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浦城县水利局
2024年 7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