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略) 主副食供应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
三、评审结果:
(一)评审排名
第一名:浙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5%
2.禽肉类:5%;3.禽蛋类:2%;4.水产类:2%;5.蔬菜类:2%;6.水果类:2%;7.调味品类:5%;8.米面粮油类:-2%;9.物耗类:1%;10.奶制品类:-5%。
第二名: (略)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7%
2.禽肉类:-17%;3.禽蛋类:-11%;4.水产类:-12% ;5.蔬菜类:-21%;6.水果类:-21%
7.调味品类:-9%;8.米面粮油类:-7%;9.物耗类:-5%;10.奶制品类:-13%。
第三名:河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2%;2.禽肉类:2%
3.禽蛋类:-9%;4.水产类:-5%;5.蔬菜类:-8%;6.水果类:-8%;7.调味品类:5%;
8.米面粮油类:5%;9.物耗类:5%;10.奶制品类:5%。
第四名:北京振隆金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1%
2.禽肉类:-11%;3.禽蛋类:-11%;4.水产类:-11%;5.蔬菜类:-11%;6.水果类:-11%
7.调味品类:-11%;8.米面粮油类:-11%;9.物耗类:-11%;10.奶制品类:-11%。
第五名:河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5%;2.禽肉类:-15%;
3.禽蛋类:-11%;4.水产类:-15%;5.蔬菜类:-19%;6.水果类:-19%;
7.调味品类:-9%;8.米面粮油类:-5%;9.物耗类:-5%;10.奶制品类:-13%。
第六名: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2%;2.禽肉类:-12%
3.禽蛋类:-12%;4.水产类:-12%;5.蔬菜类:-12%;6.水果类:-12%;7.调味品类:-12%
8.米面粮油类:-12%;9.物耗类:-12%;10.奶制品类:-12%。
第七名: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3%;2.禽肉类:4%
3.禽蛋类:0.5%;4.水产类:3%;5.蔬菜类:4%;6.水果类:2%;7.调味品类:8%;
8.米面粮油类:-2.5%;9.物耗类:8%;10.奶制品类:4%。
第八名:河南面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6%;2.禽肉类:-16%;3.禽蛋类:-16%;4.水产类:-16%;5.蔬菜类:-19%;6.水果类:-16%;
7.调味品类:-14%;8.米面粮油类:-15%;9.物耗类:8%;10.奶制品类:2%。
第九名:河南景江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8.5%
2.禽肉类:-8.5%;3.禽蛋类:-8.5%;4.水产类:-8.5%;5.蔬菜类:-8.5%;6.水果类:-8.5%;7.调味品类:13.1%;8.米面粮油类:13.1%;9.物耗类:18%;10.奶制品类:13.1%
第十名: (略)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12%;2.禽肉类:12%;3.禽蛋类:17%;4.水产类:17%;5.蔬菜类:15%;6.水果类:15%;7.调味品类:17%;8.米面粮油类:15%;9.物耗类:17%;10.奶制品类:15%。
第十一名:郑州 (略) ,投标报价(浮动比例):1.畜肉类:2%;2.禽肉类:2%;3.禽蛋类:2%;4.水产类:2%;5.蔬菜类:2%;6.水果类:10%;7.调味品类:10%;8.米面粮油类1%;9.物耗类:10%;10.奶制品类:1% 。
(二)预中标供应商
根据综合评分法,经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浙 (略) 为预中标供应商,预中标(浮动比例):1.畜肉类:5%;2.禽肉类:5%;3.禽蛋类:2%;4.水产类:2%;
5.蔬菜类:2%;6.水果类:2%;7.调味品类:5%;8.米面粮油类:-2%;9.物耗类:1%;10.奶制品类:-5%。
四、公示要求:
(一)如有关供应商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质疑和相关证明材料:
1、招标人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采购程序违法军队采购相关规定的;
3、报价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5、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二)书面质疑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由全权代表签字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质疑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2、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
3、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实名质疑,其质疑应当由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及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拟、恶意的质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质疑不受理。
(四)公示期: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11日
五、联系方式
质疑联系人:屈老师
联系电话:0371-#
邮 箱:*@*gglk.com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