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池州 (略) 年产1000万平方米SPC(石塑)地板绿色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电话:0566-*,传真:0566-*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拓富广场2号 (略)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年产1000万平方米SPC(石塑)地板绿色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木镇新河园
建设单位:池州 (略)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池州 (略) ,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木镇新河园,拟总投资53000万元于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木镇新河园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SPC(石塑)地板绿色提升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一期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办公楼及仓库等建筑面积20500平方米,购置混料机、磨粉机、破碎机等相关机械设备,新建石塑地板生产线四条:二期购置生产相关设备,新增石塑地板生产线四条:三期再新增石塑地板生产线八条,周时配套电气、给排水、消防系统,完善道路、绿化、环保及消防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0万平方米SPC地板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磨粉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混料工序、切割工序、分切开槽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挤出工序、UV辊涂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4)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筒仓进料和出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项目破碎筛分、磨粉筛分、混料、切割、分切开槽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挤出、UV辊涂等工序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以及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对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厂区生产;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至新河镇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东山河。
3、优先选用低噪声、性能良好设备,采取合理的平面布局及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液压油、废UV桶、废活性炭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库等采取重点防渗,生产车间内其他区域地面采取一般防渗,生产生活辅助用房等采取简单防渗。建立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地下水污染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尤其是重点防治区域,发现防渗性能有明显下降时应及时补修;定期检查项目各污水、废水管道的完好性,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发现泄露时应及时维修。
6、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编;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安排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同意项目备案,项目编码为220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