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江门市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门市广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占地1670.46平方米,建筑面积4343.96平方米,拟新建盐水浓缩、脱硝厂房。主要设备有一级蒸汽压缩机、二级蒸汽压缩机、强制蒸发器、强制加热室、膜法脱硝系统、冷水机组以及废水输送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水*吨,回收浓盐水*吨,回收元明粉6800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990.76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513.*千瓦时;蒸汽消耗量不高于*.23吨;元明粉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不高于139.30千克标准煤/吨、浓盐水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不高于3.3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适时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