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哈 (略)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单位地址:黑龙 (略) (略) 红旗 (略) 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邮 编: (略)
联系电话 :(略)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光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光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所需输粮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光财竞争性谈判-2024-10),哈 (略) 取得成交资格,成交金额(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1.中标(成交)通知书,2.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截图,3.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的合同 (略) 法人代表张金玉的签收单,4.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的本项目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2024 (略) 发 (略) 罚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 (略) 罚告知书所列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 (略) 罚决定
(略) 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 (略) 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 (略) 罚决定不服,可以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光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光 (略)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