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902及负一层8号车位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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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R2024GD(略) |
标的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902及负一层8号车位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GR2024GD(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902及负一层8号车位使用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947.(略) |
挂牌日期 | 2024-12-2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6 |
资产概述 | (略) (略) (略) 300号金安大厦902及负一层8号使用权车位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23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延长周期数:48,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成交后,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将负责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交易价款划转至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中国 (略) 广东分公司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及相关纳税事宜。 2.金安大厦902房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由于开发商的问题导致该栋大楼业主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于2006年向开发商提起诉讼,20 (略) (略) (略) 下达民事判决书:(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3513号、3514号,要求开发商协同转让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由于开发 (略) 的判决, (略) 的调查取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转让方经过不懈努力于2018年完成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由于金安大厦部分房屋业主尚未办理产权证,导致无法做整体大楼的测绘,且开发商未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无法核定分摊面积,证载面积核算为套内使用面积393.74平方米,购置协议中金安大厦902房地产建筑面积为:544.2806平方米,150.5406平方米未在产证中体现。 转让资产包含地下停车位1个(金安大厦负一层8号车位),地下车位因开发商无预售负一层、负二层的许可证,因此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标的房 (略) 于闲置状态。该标的物房产转让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税费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5.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一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权属、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查封等事项。 9.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联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4)第2462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 (略) 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略)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 (略) 账号:(略)1887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GR2024GD(略)+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略) 1号楼1至9层101 | ||
法定代表人 | 马崇贤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略)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06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呈批件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略)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406号之一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B座8楼全层 |
(略) 址 | 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