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 * 步加强黄(沁)河河道和黄河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沁)河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运用 (略) ,促 (略) 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及《 (略) 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我县黄(沁)河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黄(沁)河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 * )河道管理范围
依据《 (略) 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划定 (略) 黄(沁)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河道至左岸堤防之间和沁河河道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滞洪区、库区、堤防、护堤 (略) 政区划内的其它土地。
(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依据《 (略) 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堤防和控导工程的占压范围及管护区内的土地。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黄河堤防堤脚以外的护堤地宽度为:东坝头以上临、背河不少于 * m,东坝头以下 (略) 不少于 * m,背河不少于 * m。沁河堤 (略) * m,背河5m。
河道控导、护滩工程划定护坝地的范围: (略) 自 * 坝坝头联线向外 * 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 * 米。河道工程交通路两侧坡脚外各3米为护路地。
护(坝)堤地宽度超过以上规定的,以实际征地为准。
(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依据《 (略) 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黄河堤脚外 (略) * 米,背河 * 米;沁河堤脚外 (略) * 米,背河 * 米。
* 、在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在堤(坝)身、护堤地内取土、打井、爆破、开渠、挖窖、挖鱼塘、建窑、葬坟、建房、排放废物、废渣、放牧、铲草皮、违章垦殖、打场、晒粮、堆放料物、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 * )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取土、打井、挖窖、建窑、开沟、爆破、葬坟、排放废物(渣)等活动。
( * )擅自破堤(坝)引水、排水、埋设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
( * )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
( * )在黄河滩区兴建生产堤。
( * )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在涵闸、虹吸、 (略) 工程周围 * (略) 爆破及其他有碍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 * )乱砍滥伐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
( * )破坏、损毁黄河工程的通讯线路、水文监测、测量等工程设施及黄河工程上的备防石和抢险料物。
* 、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 (略) 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公告自发 (略)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