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略) 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 * ”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 十 *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略)
* 日
(略) 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 * ”
工作实施细则
第 * 条 为贯彻落实 (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 (略) 署要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 (略) 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 条 (略) 称“多测合 * ”,是指同 * 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房产、绿化、人防、道路、 (略) 政 (略) 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地形测量、拨地测量(包括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按照“ * 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选择 * 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并将 (略) 政审批中按要求通过 (略) 市“ (略) +政务服务” * 体化 (略) 门推送并应用。
第 * 条 本细则适用于 (略) 市市 (略) 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矿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 * 条 精简压缩,将建设工程测量内容整合如下:
(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是将征转用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等 2项合并为勘测定界1项,成果满足建设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 * 是将拨地定桩、不动产权籍调查 2项合并为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1项,成果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
( * )施工许可阶段。将放线、零点验线、不动产预测绘3项合并为放验线及不动产预测绘1项,开展验线同时,完成不动产预测绘成果的导入和备案,满足规划验线以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要求。
( * )竣工验收阶段。将土地核验、规划核实、不动产实测3项合并为条件核实及不动产实测2项,做好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实测的组织工作,成果 (略) 和 (略) 备案,满足土地规划条件核实验收、不动产登记2项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项目转交 (略) 理。
以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实测备案成果作为基础数据,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的要求,补充开展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等工作,支撑联合验收工作的开展。
第 * 条 “多测合 * ”实施程序:
( * )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多测合 *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 * ”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 * ”业务合同。
( * )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将“多测合 * ”业务合同在 (略) 市“ (略) +政务服务” * 体化平台备案,由平台将备案结果及时 (略) 门。
( * )测绘作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 * ”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 (略) (略) 业务衔接,在“市‘多测合 * ’动态更新管理系统”中申请并下载任务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前告 (略) 门参加。 (略) 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审批等基础数据信息服务。
( * )成果报送。测绘机 (略) “两级检查”制度,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照测绘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省、 (略) (略) 门考核或者ISO系列认证)完成质检。各项测绘业务的项目负责人、 * 级质检人员、 * 级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有 * 定的实践经验。“多测合 * ”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每 * 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经审核后通过平台窗口提交录入。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确需修改的,应当 * 次性直接向测绘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
第 * 条 整合“多测合 * ”收费事项,收费 (略) 、 (略) 发布的相关收费标 (略) 市场调节价并接受自然 (略) 的监管,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建立“多测合 * ”价格公示制度,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
第 * 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多测合 * ”成果由 (略) 市“ (略) +政务服务” * 体化平台 (略) 门推送, (略) (略) 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多测合 * ” (略) 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多测合 * ”测绘成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 * 使用 *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 国家高程基准。
第 * 条 “多测合 * ”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略) 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 (略) ,“多测合 * ”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 * 条 市自然 (略) 负责建立“多测合 *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凡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市自然 (略) 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 * )申请登记流程。
1.注册登记申请。测绘服务 (略) 政审 (略) 上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内容填报注册登记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登记核实。市自 (略) 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服务机构的登记信息;
3.登记通过。经审核无异议的,即可纳入市“多测合 * ”服务机构名录库。
( * )注册登记材料。
1.信用登记承诺函;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从业人员签名、从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社保证明,由所属测绘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办理信用登记;
4.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仪器设备发票、检定证书;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测绘资质证书(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
测绘服务机构应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 (略) 会不良影响的。审核通过后纳入市“多测合 * ”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称“名录库”),方可从事“多测合 * ”活动。
第十条 (略) 市“ (略) +政务服务” * 体化平台应发布列入“多测合 *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业主单位查询、选择。
第十 * 条 从事“多测合 * ”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 * 条 测绘成果应符合 (略) 市工程建 (略) 业技术成果标准要求,“多测合 * ” (略) 终身负责制,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 * 条 加强“多测合 * ” 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多测合 * ”测绘服务中介名录库及信用档案,实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考核、移出及惩罚制度,对从事“多测合 * ”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 经 (略) 为之 * 的,移出“多测合 *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 * )为取得“多测合 * ”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造成质量问题的;
( *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 (略) 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 )在市自然 (略) 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存 (略) 为被市自然 (略) 、 (略) (略) (略) 罚的;
( * )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 *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
第十 * 条 “多测合 * ”项目实施单位被取消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 且经过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多测合 * ”项目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 * ”资格的,不得继续 (略) 的“多测合 * ”项目,建设 (略) 委托其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 * 条 市自然 (略) 依法对“多测合 * ”中介服务机构 (略) 管理,每年根据 (略) 省测 (略) 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业主单位、 (略) 门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 * ”业 (略) 综合评价。
第十 * 条 本细则自 * 年 * (略) 。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政审批涉及“多测合 * ”的, (略) 。
各县(市)区、建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