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灵山县白马山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灵山新能源函〔2022〕51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对灵山县白马山风电场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206-*-89-0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线 (略) 钦北区和灵山县境内。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41hm2,其中钦北区0.946hm2,灵山县0.995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目标。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杆塔施工区、牵张场施工区和道路施工区等3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1351万元,其中钦北区1.0406万元,灵山县1.094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钦北区税务局及灵山县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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