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21〕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引大入秦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工程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规定:挖方渠道的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泄水闸、涵洞、农桥、测水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标准确定。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3倍系数确定。 (略) 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土地征用线以 (略) ,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 (略) 保护范围包括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略)地。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大坝脚线以外计起,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水库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外延30-50米,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100米。
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设计流量进行确定,其值按表1确定。
设计流量(m3/s) | 管理范围/m | 保护范围/m |
2以下 | 1-3 | 1-3 |
2-10 | 3-4 | 3-5 |
10-25 | 4-6 | 5-8 |
25以上 | 6-10 | 8-10 |
表1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分干渠:黑武分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4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5米
支渠:流量2m3/s以下,管理范围线为渠道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3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3米;
渡槽、输水隧(涵)洞等其他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分干渠渡槽、输水隧(涵)洞等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12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米。
支渠渡槽、输水隧(涵)洞等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9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9米。
三、相关要求
依据标准划定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砂石、取土、挖窖、盖房、建坟、倾倒、堆放废弃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引大工程设施,干扰、影响工程正常供水秩序。
特此公告。
皋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