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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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2024〕29号
关于对江苏 (略) 新能源环保节能变电装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新能源环保节能变电装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443号)技术评估意见,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建设新能源环保节能变电装备产业化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 (略) 新 (略) 66号。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仅生活污水排放。新增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沙家港污水处理厂,沙家港污水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实施后切割、焊接、打磨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滤筒除尘器收集处理后,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配漆、喷漆、流平、天然气燃烧以及危废库废气,经密闭收集+过滤+转轮浓缩+RTO炉焚烧处理,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主要污染物为苯系物、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烘干固化废气经过滤+RTO炉焚烧处理,主要污染物为SO2、NOX、烟尘、二*苯、*苯、非*烷总烃,与RTO炉焚烧废气一起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苯系物、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二*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SO2、NOx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排放限值,边界污染物颗粒物、二*苯、苯系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3 标准。
(四)本项目机加工生产车间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喷漆、流平、烘干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废气:
企业现有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814t/a,其中有组织排放0.052t/a、无组织排放0.762t/a;非*烷总烃现有排放量为0.0711 t/a,其中有组织排放0.0466t/a、无组织排放0.0245t/a。
本项目建成现有项目全部拆除,新增排放颗粒物1.945t/a、非*烷总烃 8.012t/a、二氧化硫0.476t/a、氮氧化物7.134t/a, (略) 区域内平衡。
本项目废气排放:颗粒物2.759t/a、二氧化硫0.476t/a、氮氧化物7.134t/a、非*烷总烃8.083t/a,*苯1.481t/a,二*苯4.018t/a,苯系物5.5t/a。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2.759t/a、二氧化硫0.476t/a、氮氧化物7.134t/a、非*烷总烃8.083t/a,*苯1.481t/a,二*苯4.018t/a,苯系物5.5t/a。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生活污水量* t/a、COD 12.204t/a、SS 6.102t/a、氨氮 1.017t/a,总氮 1.424t/a、总磷 0.163t/a。
本项目生活污水外排环境量:生活污水量* t/a、COD 2.034t/a、SS 0.407t/a、氨氮 0.203t/a,总氮 0.610t/a、总磷 0.020t/a。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为:
生活污水外排环境量:生活污水量* t/a、COD 2.034t/a、SS 0.407t/a、氨氮 0.203t/a,总氮 0.610t/a、总磷 0.020t/a。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合法处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中填报公示。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七、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本项目设置一座容积为250m3的事故水池。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根据要求对蓄热式焚烧炉(RTO)等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加强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九、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13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