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唯思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京 (略) 陈嘉俊(信用编号:BH*)编写的《年产5000吨饲料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南京长三角绿 (略) 《关于江苏唯思康 (略) 年产5000吨饲料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2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 (略) 《关于江苏唯思康 (略) 年产5000吨饲料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2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211-*-89-01-*(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28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巢湖东路27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13.807秒,北纬33度18分37.429秒)。项目建设内容:购置皂角锅、炼油锅、真空脱水器、蒸汽加热器等各类生产设备18台(套),建设年产5000吨饲料鱼油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1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占总投资的3.5%。
三、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再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以及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职工生活污水一并接入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气筒依托现有。本项目半成品车间脱胶废气(磷酸雾)、脱水废气(非*烷总烃)须按环评要求经管道密闭收集至1套“二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管道密闭收集至1套“二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实验室废气(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至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非*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磷酸雾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93-2015)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固废须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催化剂、废机油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残渣须按环评要求进行固废性质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按危废管理,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含油白土、含油活性炭、食堂废油脂、餐厨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安全处置;含油尿素、固体脂、DD油、含酸甘油、前馏分、后馏分、水处理污泥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 (略)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苏环办〔2014〕23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酯化、吸附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污水处理站、半成品车间、*酯鱼油生产车间、化验室边界为起点各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9608.44吨,COD≤4.4736吨,SS≤2.8683吨,NH3-N≤0.3878吨,TN≤0.8846吨,TP≤0.0783吨,动植物油≤0.6816吨。
其中新增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908.44吨,COD≤0.1954吨,SS≤0.0391吨,NH3-N≤0.0724吨,TN≤0.0586吨,TP≤0.0020吨,动植物油≤0.0039吨。
2、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烷总烃计)≤2.2156吨(其中有组织2.0076吨,无组织0.208吨), 颗粒物≤0.36吨(有组织), 二氧化硫≤0.64吨(有组织),氮氧化物≤0.6809吨(其中有组织0.6807吨,无组织0.0002吨),氨≤0.0204吨(其中有组织0.0149吨,无组织0.0055吨),硫化氢≤0.00078吨(其中有组织0.00056吨,无组织0.00022吨),硫酸雾≤0.1885吨(其中有组织0.1492吨,无组织0.0393吨),氯化氢≤0.0003吨(其中有组织0.0002吨,无组织0.0001吨),磷酸雾≤0.0451吨(其中有组织0.0357吨,无组织:0.0094吨)。
其中新增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56吨(其中有组织0.0076吨,无组织0.008吨),氮氧化物≤0.0009吨(其中有组织0.0007吨,无组织0.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908.44吨、COD0.1954吨、NH3-N0.0724吨、TN0.0586吨、TP0.002吨)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VOCS0.0156吨、氮氧化物0.0009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应对废水、废气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 (略) 洪泽区应急管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