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光谷产业园建设项目-电梯工程
澄清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3.3款”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款第2条”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评分表中第二项资格评审中第3条”为: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投标人如为电梯制造商的,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如为授权代理商的,其代理品牌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且代理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含安装修理B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同时电梯制造商为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代理授权函;
现统一澄清为: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投标人如为电梯制造商的,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如为授权代理商的,其代理品牌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或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且代理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同时电梯制造商为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代理授权函;
注: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为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当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二、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受理投诉部门: (略) 呼兰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招 标 人:黑龙江呼兰经开区 (略)
地 址:呼兰区萧红大道金色人文1期1 (略)
联 系 人:朱熙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 址: (略) 南岗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3号楼)12层
联 系 人:刘丽、赵丽平
电 话:0451-*
电子邮箱:*@*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