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规定,我局拟对 (略) 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21—*
通讯地址: (略) 双 (略) 二段6号 (略) 双塔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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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搬迁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双 (略) 三段 27 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朝阳 (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本项目占地面积3713.49平方米,建筑面积*.72平方米,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骨科、骨显微外科、手外科、介入治疗科、五官科、皮肤科、肛肠科、针灸按摩理疗科、排石碎石科、心里咨询科、失眠科、结肠炎专科、股骨头坏死专科、烧烫伤专科等临床科室及特色科室;医技科室设有放射线科、检验科、影像科、电诊科、麻醉科、手术室。设计最大门诊接诊量为200人,住院患者床位数220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扬尘 (1)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3)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全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2.5米;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6)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7)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8)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9)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2、废水 施工人员的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依托周围公厕;建筑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降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水及日常生活卫生污水经地下管道直接进入项目拟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噪声 (1)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禁止在夜间施工(06:00-22:00),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尽量减轻由于施工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 (2)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将各种噪声比较大的机械设备远离周围保护目标。 (3)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动力机械设备应该经常检修。 (4)对交通车辆造成的噪声影响要加强管理,运输车辆尽量采用较低声级的喇叭,并在环境敏感点限制车辆鸣笛。另外,还要加强项目区内的交通管制,尽量避免在周围居民休息期间作业。 4、固体废物 建设施工期间内部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规划运输,对无利用价值的废 (略) 政指定地点堆存,禁止随意丢弃倾倒;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设置临时垃圾箱进行收集,由环卫工人定期送往垃圾填埋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密封储存于医疗垃圾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