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凯弘 (略) 强制清算一案
交接工作及清算责任公示函
2024年9月25日, (略) 第一 (略) 以(2024)京01清申3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北京福凯弘 (略) 强制清算一案;2024年10月9日,以(2024)京01强清192号决定书, (略) 隆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福凯弘 (略) 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一、交接通知和询问通知
本清算组现通知北京福凯弘 (略) 及法人、相关负责人、股东在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清单记载内容向管理人进行交接。
(一)北京福凯弘 (略) 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北京福凯弘 (略) 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北京福凯弘 (略) 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风险提示
(略) 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
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 (略) 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的事项。
(五) (略) 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根据《 (略) 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 (略) 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以上有关人员不持有北京福凯弘 (略) 的公章、财务及其他相关文件,请在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不持有北京福凯弘 (略) 相关材料的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联系人: 王旭:(略)
地址: (略) (略) 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C座8层
北京福凯弘 (略) 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