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傩乡东大道以南,滨江路以西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南丰县,傩乡东大道以南、盱江以东、王嵊坊以北、南 (略) 以西位置,地块总用地面积为*.01平方米(合32.2亩)。地块中心坐标E116.*°,N27.*°。本地块的使用情况主要为林地及坑塘,历史上从未从事过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生产设备设施和废水、废渣等废弃物。根据南丰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南丰县傩乡东大道以南,滨江路以西地块规划为公共服务用地,南丰县自然资源局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流程委托我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期地块安全利用提供依据。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1月开展本地块的第一阶段调查,调查结论主要包括: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情况分析,该地块的历史沿革主要为果园及农村宅基地用地,调查中未发现工业污染痕迹,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排污管线、沟渠、未发现各类槽罐、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
(2)调查期间通过对周边污染源分布的情况分析,周边500m范围不存在工业企业,仅有存在居民区,对地块造成不利影响较小。
(3)对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结果表明地块中重金属镍、铜、锌、砷、镉、汞和铅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土壤中TVOC未出现异常。
(4)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发现该地块内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边相邻区域对地块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规划用地的利用方式下,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南丰县傩乡东大道以南,滨江路以西地块可以作为体育用地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