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李玉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1CC1M3L
地址: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家居产业园11号楼标准厂房1层1单元3层
2023年5月15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长虹(执法证号:*)周爽(执法证号:*)会同开州区临江家居产业园工作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家居产业园11号楼标准厂房1层1单元3层,重 (略) 联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正在生产,发现重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 (略) 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7月基本完成建设,并于2023年5月升级改造相关设施。
经执法人员现场踏勘,该公司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及销售,该公司实际投资额约300万元,建有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3台精密推台锯,2台雕刻机,2台封边机,3台压机,2台立铣机,螺杆空压机1台,打磨设备6套,1间底漆房,2间面漆房,1间贴纸放,1间贴皮房,1间危废间,1间油漆储存间,1套“光氧”喷漆废气处理设施,3套废气吸附水帘机,中央吸尘系统1套。2023年5月将1套“光氧”废气处理设施变更为1套“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投资金额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重 (略) :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以前,不得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重 (略) 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重 (略)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重 (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8日